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70号 原告:韩文强。 被告:寿光市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寿光市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