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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赛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3号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ALEXSHUGUANGX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3号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ALEXSHUGUANGX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赛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花园5号楼2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信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赛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5元,减半收取2557.5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