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57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其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