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49号 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北海文伟城隍庙火烧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奎文区北海文伟城隍庙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