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956号 |
原告张燕,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分林,男,1978年12月10日,汉族。 被告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33号漯河市东城产业聚集区内管委会办公楼4楼401。 法定代表人宋分林。 被告刘亚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红雨,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3层E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福。 被告宋昇,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通,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广福,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宋分林、河南科兴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平、苏红雨、河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昇、李通、赵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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