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上刑初字第145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3年7月1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进入被害人刘某家的住宅内,将被害人刘某家堂屋东侧卧室内的一瓶冰红茶找出并打开饮用。经鉴定,该冰红茶瓶口上的拭子为马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物证饮料瓶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公(驻)鉴(物)〔2012〕1137号物证检验报告及更正说明函、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刘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明 华 人民陪审员 景 卫 民 人民陪审员 武 雪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翠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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