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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战胜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5月7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1年8月1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5月7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1年8月1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外逃。2014年3月29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03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已判刑)等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橡胶厂附近,将刘守成的蓝色“时风”牌7Y-***农用三轮车(车牌号宁A1****)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三轮车价值2530元。

2、2013年11月22日凌晨20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已判刑)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时风”牌三轮车窜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团结广场,将银川摩托车旅游节组委会租用的仓库内的型号为2×1.5㎜三芯电缆线盗走1100米。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电缆线价值8800元。销赃后得款2400元,共同挥霍。

3。200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三人已判刑)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三轮车窜至银川市解放东街,将永嘉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两台电焊机(250型)、乙炔瓶2个、氧气瓶3个及三芯电缆线140米等物品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物品价值2065元。销赃后得款1800元,共同挥霍。

另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盗农用三轮车已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扣押并退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1年8月10日移送上蔡县公安局管辖;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向上蔡县公安局退赃款1000元。

上述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房某某、赵某某陈述,同案犯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同案犯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银川市兴庆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估价结论书,(2004)兴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及马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3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起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未交代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被盗农用三轮车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部分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 明 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 翠 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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