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077号 |
原告戚元元,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千永利,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195号。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元元诉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元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元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戚元元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元元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银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肖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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