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430号 |
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勤。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保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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