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981号 |
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广善,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河南双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添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添粮,曾用名李善奇,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 被告王孟现,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王旭涛,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双丰种业有限公司、李添粮、王孟现、王旭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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