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517号 |
原告林华智,男,1958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雅尔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华。 被告临海雷盟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智诉被告河南雅尔奇商贸有限公司、临海雷盟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华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华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华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华智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