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307号 |
原告李晓东,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清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晓东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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