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78号 |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生。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韩晓晔。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吉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O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