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郑知民初字第731号 |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绎骁,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乐森,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战旗,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林相田,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葛昌凯,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 被告赵权威,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家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联科种业有限公司、赵战旗、林相田、葛昌凯、赵权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