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唐刑初字第503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行贿于2014年6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天涛、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指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天涛、刘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和镇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局长张某某(已判)商定,由张某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承诺给其好处,后张某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向镇平县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彭营镇的相关人员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向张某某行贿共计2200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樊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肖某、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梁某某的记账笔记本及梁某某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相关书证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贾天涛、刘淼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梁某某系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某和镇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局长张某某(已判)商定,由张某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承诺给张某某好处,后张某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6次从镇平县公路局、水利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彭营镇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镇平县水利局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排水沟修建工程、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连接路复建工程、镇平县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张林镇和候集修建农技房工程等工程项目,梁某某为表示对张某某的感谢,先后于2012年8月、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三次分别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7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22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2年8月,张某某通过镇平县扶贫办主任王某甲、副主任柳某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8标段工程,被告人梁某某为感谢张某某所给予的帮助,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 2、2012年10月,经张某某通过与镇平县水利局局长李某乙联系协调,为被告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水利局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15标段项目,2012年11月,张某某通过与镇平县畜牧局局长郭某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张林镇牛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工程项目,被告人梁某某为表示对张某某的感谢,于2013年2月4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70000元。 3、2013年5、6月份,张某某通过与镇平县公路局局长李某甲协调,为被告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排水沟修建工程,2013年7、8月份,张某某通过与镇平县农业局局长徐某某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张林镇和候集镇修建农技房的1标段工程。2013年10月分,张某某通过与镇平县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第4标段工程项目,梁某某为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感谢,于2014年1月25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0元。 2014年6月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在此之前,梁某某已向镇平县纪委如实供述了向张某某行贿220000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 梁某某出生于1958年8月4日。 (2)提取的梁某某记账的笔记本 显示付张某某70000元、100000元和50000元三笔款。 (3)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08标段)审核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决算书等相关书证 (4)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路段和蒋庄村段排水沟工程的相关书证 (5)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的相关书证 (6)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的相关书证 (7)调取的梁某某向镇平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十五标段供货合同等书证 (8)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蓬溪养殖场牛舍工程项目的相关书证 (9)本院对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10)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 证实梁某某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 (11)立案决定书 梁某某行贿一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 (12)罚没收入票据 证实梁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款250000元。 2、被告人梁某某2014年8月12日的供述 1997年5月至今,我任镇平县杨营镇草房梁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至今任村委主任。 在镇平县承揽工程的过程中,找到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帮忙,由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出面向管理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我顺利地承揽到这些工程。我先后三次送给张某某现金22万元。其中: 1、2012年8月的一天,我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0元; 2、2013年春节前,我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7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几天,我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0元; 我给他送钱的目的是因为我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他帮我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我顺利地承揽到了工程,我给他送钱是为了向他表示感谢。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我和张某某是挨门邻居,早就认识了。 2011年11月的一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听说县农办有扶贫修路项目,他战友叫梁某某这几年一直也在做些工程,活干的也不错,让我给他安排一下让他战友干个活。我说今年的项目已经没有了,等到明年有项目的话,到时候会给予关照的,我还对张某某说扶贫开发修路项目具体是由农办副主任柳某某负责的,我会跟柳某某说说让他具体安排一下,让他随后给柳某某联系。 我于2012年元月就调到县教体局当局长了,听说2012年柳某某帮张某某的朋友承揽到了工程。 我同意给梁某某关照,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张某某在镇平县检察院工作,是中层领导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第二:张某某所在的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预防、监督、查处。第三:全县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会邀请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介入进行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 我考虑张某某是县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为了和张某某搞好关系,所以张某某给我打招呼说他一个朋友想干农综办的项目时我会同意张某某的这个要求。 (2)证人柳某某2014年6月3日书写的证言 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甲给我交代说,检察院预防局局长张某某说他一个战友想干农办的工程,没说是谁干。到2012年5月左右,张某某打电话说,王某甲给你说的事说了没有,我说说了,他说他有个战友想干活等等,我说让他报名吧。后来他的战友报了名,中了标,中间他战友也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报哪里,我说报四里庄,报名后将公司名称给我说一下,我给你安排一下,尽量让中标,当时不知道他战友是谁,到干活时才知道是梁某某。 (3)证人李某甲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我认识张某某,他是我们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 2013年5、6月份,张某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公路局在207国道是不是有个修理排水沟工程。我说是,并给他说该工程是我们公路局下属的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公司承揽的。张某某对我说他有个战友叫梁某某这几年也一直在做些工程,问我能不能关照下,安排让梁某某从这个工程上干点小活。我考虑到张某某是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局长,所以我当时表示说可以给梁某某找点活干干,我并对张某某说这个工程是由我们公路局的樊某某具体负责的,我会跟樊某某说下,并把樊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张某某,让张某某跟樊某某联系。在樊某某的安排下梁某某顺利的承揽到了镇平县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的排水沟修理工程。 这个工程现在已经完工了,县公路局应该拨付给梁某某41万,2014年2月8日,公路局给他付了该段项目23万元的工程款,下欠还欠18万元的工程款没有给梁某某。 (4)证人樊某某2014年6月10日书写的情况说明 2013年5月,我们公路局局长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想在我们公路局找点工程干,让我给安排一下,我们局长挂完电话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梁某某想在公路局干的活,李某甲给我交代没有,我说交代了,我告诉张某某让梁某某给我联系就可以了,过了几天梁某某与我联系,我就安排他做了G207N2-3标张林禹王集和蒋庄段排水沟修路工程。 (5)证人徐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张某某是镇平县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我们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 2013年7月份左右,张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知道我们农业局今年实施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他有一个朋友叫梁某某,一直在干工程的活,看能不能让我关照一下给他朋友也找个标段干干,我说,可以关照,这个项目由我农业局的杨某某具体负责,我随后给杨某某交代一下,你去找杨某某就可以了。 第二天早上,我碰到了杨某某,我对杨某某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有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咱们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我给张某某说了让他找你,你看看到时能关照下就关照一下。 我给杨某某交代后,梁某某中标了,是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 这件事我给我们局杨光明交代后,具体事情都是张某某和梁某某找杨光明对接的,我不是很清楚杨某某是如何让梁某某中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的。 (6)证人杨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徐某某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的一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我们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梁某某和我联系,我对梁某某说让他去竞标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1标段,并让他在开标前,让他把所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告诉我,我好安排梁某某顺利中标。 我给梁某某说让他报名竞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因为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一共分为5个标段,除了第1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几个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建议梁某某竞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这样就能加大梁某某的中标几率。 因为我们局长徐某某给我说:这是检察院张某某的关系,让尽量关照一下,所以我就把这个竞标的信息透露给了梁某某。 梁某某承揽的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到现在为止已收到工程款40余万元,工程还在施工中。 (7)证人肖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张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有个战友叫梁某某想在彭营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找点活干干,看看能不能关照下,我考虑到张某某是镇平县检察院的领导就对张某某说:可以,会关照的,我安排负责此项工程的彭营镇副镇长王某乙,给他交待一下,你到时候给王某乙联系就可以了,具体竞标事情你可以给王某乙对接。 在张某某给我说当天,我就把这个事情给王某乙说了,我对王某乙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有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我给张某某说了让他找你,你看看到时能关照下就关照一下。 后来梁某某承揽到彭营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我不是很清楚王某乙是如何让梁某某中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的。 (8)证人王某乙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时任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的一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张某某和我联系,见面后我看跟张某某一起的还有梁某某,我对他们说肖某已经给我交代了。我给他们推荐这个工程第4个标段,竞争人少。让他们到时候报4标段,另外梁某某还对我说到时候别的公司来竞标4标段了,让我跟别的公司说,这个项目已经有家了,这样可以增加我们中标的机会。 梁某某在2013年11月份左右顺利中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 当时我给梁某某说让他报名竞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是因为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一共分为4个标段,除了第4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几个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建议梁某某竞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另外外人报4标段的时候我对竞标者说让他们尽量不要包4标段,这样就能加大梁某某的中标几率。这是因为我们书记肖某给我说了,这是县检察院职务预防局张某某打招呼了,让我给以关照,所以我就把这个竞标的信息透露给了梁某某。 (9)证人李某乙2014年6月10日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左右,张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知道我们水利局今年有个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他有一个朋友,一直在干工程的活,看能不能让我关照一下给他朋友也找个标段干干,我说:行呀,这个项目由水利局副局长李某丙具体负责,我随后给李某丙交代一下,你去找李某丙就可以了。随后在李某丙的具体安排下张某某的朋友顺利的中标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侯集水厂管材标)。 这件事我给我们李某丙交代后,具体事情都是张某某找李某丙对接的,我不是很清楚李某丙是如何让张某某的朋友中标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段。 (10)证人李某丙2014年6月10日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左右,李某乙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某的一个朋友想干我们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张某某和我联系,张某某问我:李局长给我说了没有,我说:李局长已经给我交代过了,我还对张某某说:让他报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侯集水厂管材标),并让他在开标前,让他把所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告诉我,我好安排让他朋友尽量中标。我不知道他的朋友是谁,这个工程都是张某某在操作的,我就没有见过他这个朋友。 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一共分为20多个标段,除了第15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告诉张某某让他竞标15标段,这样就能加大张某某朋友的中标几率。 (11)证人郭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张某某是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我们畜牧局这几年年需要招标的项目很多,每次招标预防局都要到现场监督,所以就认识了。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畜牧局的牛舍工程项目,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也想干这个工程,帮忙关照一下。我对他说会关照的,我会帮他安排,并让张某某随后把竞标的公司名称、报的标段给的信息发到了我手机上。后来我同意给他一个2012年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工程干干。2012年11月工程招标时通过我做工作,梁某某中标了项目是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 (12)张某某2014年6月5日的供述 证实了梁某某为感谢其帮他承揽到工程,于2012年8月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送给其现金共计220000元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某系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之理由与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一致,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梁某某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所退的25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新瑞 审 判 员 惠钦贤 审 判 员 郜 峰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杨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