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10号 |
原告荣某某,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