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平执异字第4号 |
异议人(被执行人)汝州市燃气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梦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负责人朱连昌,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燃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汝州市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汝州市燃气公司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执一字第25-4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王杏梅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79万元,造成异议人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和“三金”,无法支付购气费用、改造费用,公司难以维持基本运行,面临倒闭。请求解冻部分款项,维持企业正常运行。 本院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燃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平执一字第25-4号执行裁定,冻结汝州市燃气公司在王杏梅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80万元(实际冻结5794832.32元)。汝州市燃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在异议审查期间,汝州市燃气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该公司提出的所有异议。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汝州市燃气公司在王杏梅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汝州市燃气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汝州市燃气公司撤回异议。 二、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执一字第25-4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王云阳 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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