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抗字第20号 |
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远发,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 申诉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任远发、赵建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固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6月25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民(行)监[2014]4115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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