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初字第545号 |
原告徐某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彭仁甫。 被告姚某某,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回起诉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化解社会矛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青 松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二○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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