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3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启厚,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秀珍,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廖荣华,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修胜,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启厚因与被上诉人代修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启厚的委托代理人廖荣华、胡秀珍,被上诉人代修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陈 钢 审 判 员 任 钢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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