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2658号 |
原告荥阳市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 法定代理人巫阳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源,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二孬,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荥阳市龙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学锋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