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72号 |
申请人杜永利,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 申请人杜永利要求宣告杜顺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杜永利与被申请人杜顺利系亲兄弟关系,因杜顺利为智障人员,本人无自理能力,于2011年3月份左右离家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二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杜顺利失踪。 经查,杜顺利,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45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东陈庄后街53号。自2011年3月26日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杜顺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顺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杜顺利自2011年3月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后,杜顺利仍未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杜顺利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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