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9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锦亚,男,51岁。 辩护人杨宏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锦亚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锦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黄锦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连山 代理审判员 刘 霖 代理审判员 王传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刚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马天玉与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治金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