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商刑初字第156号 |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凤灵,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盆王村41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改清,男,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张连庄村三组。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商量,以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见面的金钱。2013年3月16日,在张改清家中,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谎称吴凤灵是上蔡县杨集镇高药八组的张兰,并称张兰是单身带有两个女儿,以定亲为由骗取商水县大武乡小许村王保国现金3000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凤灵已退还被害人王保国被骗现金3000元,被害人王保国对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保国陈述,证人王新国、王胜利、魏秀勇、王申、张新权的证言,书证有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收条两张、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凤灵、张改清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账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凤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张改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毛秀云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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