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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乡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三杰、被告黄保华、被告王锋为借款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内法民商字第60号 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刘云武,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国纳,男,该社职员。 被告王三杰,男,生于1964年6月16日。 被告黄保华,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 被告王 锋,男,生于1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内法民商字第60号

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刘云武,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国纳,男,该社职员。

被告王三杰,男,生于1964年6月16日。

被告黄保华,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

被告王  锋,男,生于1985年5月18日。

原告内乡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三杰、被告黄保华、被告王锋为借款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国纳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7日,被告王三杰在我社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并有被告黄保华、王锋提供内乡县城关镇县衙东段北侧房产作抵押担保。现已逾期,被告未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为保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以证实三被告借款、担保及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事实。

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内房他证抵押权字第2010984号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各一份,以证实被告王三杰借款由黄保华、王锋担保及被告王三杰为借此款用其所有的房地产经过评估抵押的事实。

三被告因缺席,无答辩;无任何证据提供。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因三被告缺席,应视为是三被告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王三杰由被告黄保华、王锋担保,并由被告王三杰所有和被告黄保华、王锋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合同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本息未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偿还此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抵押的房产房权证号为内房权字第0108774号,该房产已在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内房他证抵押权字第2010984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故均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王三杰6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却对此迟迟不予履行,实属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黄保华、王锋作为担保人,理应督促借款人履行及时还款义务,却对此也没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27日所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王三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借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计至本金付清止)。

三、被告黄保华、王锋对上述第二条确定的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对该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是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充飞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符朝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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