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新密刑初字第60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咏丽,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0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咏丽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咏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1时左右,被告人雷咏丽醉酒驾驶豫A88196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新城青屏大街与气象北街交叉口时,与被害人杜某某相撞,将杜某某拖行至志远果业门口后停车,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雷咏丽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83.51mg/ml。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雷咏丽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雷咏丽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告人雷咏丽于2013年9月22日从事故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靳某某、薛某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血醇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咏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雷咏丽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雷咏丽所犯交通肇事罪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咏丽明知其丈夫靳双磊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被侦查人员从事故现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雷咏丽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咏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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