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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海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泌刑初字第0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营,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捕前原任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泌刑初字第03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营,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捕前原任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置业)董事、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1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彦,北京仁人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海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驻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泌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收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诉机关于2012年3月6日以泌检刑诉[2011]300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海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营及其辩护人曾彦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延期审理,两次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张海营利用自己任贸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和贸发置业总经理的职务之便,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擅自协议转让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的国有股权给自己实际控制的河南金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翡翠),利用做假账等欺骗手段,故意变相压低该20%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致使金翡翠在购买贸发股份的股权时,少付给贸发股份股金137.628万元,该款实为张海营贪污。

(二)挪用公款罪

2008年3月,被告人张海营安排贸发置业副总经理薛会娟使用贸发置业的资金用于办理张海营实际控制的金翡翠工商登记注册验资。2008年3月5日,薛会娟分别从贸发置业财务账中借款600万元,从万智公司提款100万元共计700万元。随后,薛会娟从上述款项中先后以转账、提现金形式,按照张海营事先安排好的股权分配比例,分别以万智公司、院宗远(实际股东是张海营)、蔡晓萍的名义存入金翡翠验资账户520万元、160万元、20万元,完成第一次注册验资。又从上述款项中提出现金300万元,分别以院宗远、蔡晓萍的名义存入金翡翠验资账户220万元、80万元,完成第二次注册验资。至此,金翡翠完成了工商注册验资1000万元。2008年4月至6月,薛会娟将从贸发置业转出的600万元陆续返还给贸发置业。

(三)职务侵占罪

2007年8月,被告人张海营安排贸发置业副总经理薛会娟往自己招商银行的卡(卡号4100623715667788)上存入100万元,薛会娟收取的亨泰物业房屋配套费只有81万元,就给张海营招商卡打了81万元。然后薛会娟又安排贸发置业出纳王亚静从贸发置业财务领取现金19万元打入张海营招行卡。两笔款共计100万元,张海营用该款为自己在郑东新区“中凯华府”小区买房一套,合款91.7855万元。后为了平帐,2007年11月25日张海营打20万元借条,又安排薛会娟让公司副总郭乐利和徐子庆各打40万元收条平账。2010年10月,张海营安排让宁春梅找票据,用虚假支出将郭乐利、徐子庆的借款各冲销30万元,共计冲销60万元,余20万元因暂未找到发票,尚未冲销。张海营侵占公司资金80万元。

(四)挪用资金罪

2009年9月,经双方协议,贸发股份将自己在贸发置业的20%股权以5766994.27元的价格转让给河南金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此股权,2009年9月15日,在被告人张海营的协调并担保下,金翡翠从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金翡翠购买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的20%股权。借款到期后,2010年2月4日,张海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安排贸发置业财务人员,从贸发置业借款500万元给金翡翠,让金翡翠归还其在裕恒置业的借款。金翡翠至今未将该款归还贸发置业。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薛会娟、耿春婷、徐子庆、郭乐利、余沐阳、院宗远、牛清、徐青、王辉、王亚静等人的证言及工商登记资料、注册验资证明、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财务凭证、银行对帐单、借款条及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营贪污故意明显:1、张海营系经济专业研究生学历,精通财务;2、2004年3月,张海营对于贸发股份虚增400万元并挂贸发置业往来帐是明知的;3、2009年3月张海营安排贸发股份与贸发置业财务人员对账,贸发置业将与贸发股份的4621466元往来帐款无原则处理予以核销是明知的,该核销违反《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的规定;4、2009年5月31日,大公评估所在评估时,张海营应当提出将4621466元冲正;5、在贸发股份转让20%股权时,张海营明确提出减去贸发股份虚增400万注册资本,而未提及核销4121466元部分;6、从司法会计鉴定看出,但就核销4621466元导致金翡翠少付贸发股份831863.88元;7、在转让程序上没有按照国有资产挂牌出让的程序,而协议转让张海营个人公司。因此张海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海营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述挪用贸发置业公款600万元用于注册金和用公司款80万元购买房产,挪用资金500万元的犯罪事实,且将所挪用600万元陆续归还公司,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认罪,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合并执行十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海营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关于贪污罪,我没有指使财务人员作假,也无侵占贸发股份资产的恶意,评估资产是为了改制,是由财务人员具体办理的,并不是为了转让。转让股份为了缴纳发展大厦土地出让金,是否转让及转让价格都是通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金翡翠购买股权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股东都不愿意购买,金翡翠购买股权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贸发股份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转让程序合法,贸发股份转让时,也向工商人员进行了咨询,说是没有问题。关于挪用公款罪,我办公室有委派书,余沐阳是贸发股份委派到贸发置业管理国有资产的,工商局档案里有登记,贸发置业董事会纪要都有余沐阳签字。动用贸发置业600万元有此事,因公司的经营主要是我管理的,经常与贸发置业发生经济往来,引起贸发置业经济困难,我就以我个人名义在外借款,从外借了400万元。用贸发置业的资金注册金翡翠给徐青打电话说过,没有开董事会,做得不完备,但我有权利用这个钱,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公司利益,该笔款使用后,陆续在一至三个月内还清;关于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我认罪。用款60万元购房属实,但当时认为是私人企业,款用后找票冲,不存在职务侵占;如果认为金翡翠是我控制的个人公司,那么贸发置业、万智投资、天狐广告、亨泰物业都是我实际控制的公司,都是我的个人公司,既然是我的个人公司,这些罪名都不成立了。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件以来,我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已经在侦查阶段退赃100万元,在重审阶段又退赃20万元,争取再退30万元。请求法庭考虑我的认罪悔罪态度,给我公正、从宽的判决。今后我好好学习法律、认真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首先没有贪污罪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间相互矛盾,比如两个鉴定结论,未查清赃款去向;其次本案是公司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购买方金翡翠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贸发股份转让20%股权程序合法,得到董事会的授权,金翡翠购买股权方案获得贸发股份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再次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贸发置业虚增注册资本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被告人没有谋取私利的非法目的,亦没有故意变相压低贸发置业中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资产评估是贸发置业财务人员负责提出方案具体办理,张海营虽然知道,但没有插手,更没有授意任何人员变相压低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2、被告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首先贸发股份委派到贸发置业管理国有资产是余沐阳而不是被告人,余沐阳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是贸发置业的董事并曾经在贸发置业的赠与协议及董事审查意见等文件上签字,财务人员薛会娟、王辉证明曾经找余沐阳在贸发置业有关文件签字;被告人虽然挪用贸发置业600万元用于金翡翠注册,但非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单位利益,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挪用公款罪适用法律问题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罚。贸发置业、万智投资、天狐广告、亨泰物业、金翡翠之间属于关联公司的性质,哪个地方急着用钱,就从别的公司转款。徐子庆的证言证明了这一点。此外,2011年,金翡翠代表贸发置业在开封买100亩地进行开发;3、被告人虽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但鉴于案后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该两罪适用认罪程序审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1993年8月3日,由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河南恒源实业公司”更名为“河南对外贸易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贸发总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1993年11月10日,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股份),该公司全部为法人持有,其发起人及股东为:贸发总公司,河南省轻纺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等十家公司。该公司对外投资了河南南洋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置业)等。贸发置业由贸发股份和贸发总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于1995年成立。2000年,贸发总公司将其在贸发置业股本金400万元转让给付建军,贸发股份将其在贸发置业的股金分别转让给张海营100万元、中国华辰经济技术发展中心300万元。2004年3月18日,贸发置业股东会议对增减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变更后新股东徐青出资额为1650万元,占55%,贸发股份出资额为600万元,占20%,张海营等出资额为750万元,占25%。自1996年2月至2001年9月,张海营任贸发股份副总经理,此后,任该公司总经理。1996年4月17日,张海营被贸发总公司委派至贸发置业出任董事及总经理。2004年贸发置业改制后,张海营继续任贸发置业总经理。2001年9月12日,贸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海营。2004年5月27日,贸发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刘祖玉变更为张海营。

2004年,贸发置业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共虚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加上在张海营和徐青接受贸发股份转让股份时各虚增100万元,贸发置业共虚增净资产2200万元。

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海营安排牛清以张海营亲属院宗远以及蔡晓萍、万智投资公司为股东注册成立了金翡翠置业公司,又安排薛会娟借贸发置业600万元完成金翡翠的资金注册,院宗远以及蔡晓萍、万智投资公司均未实际出资。金翡翠置业实际是张海营的个人公司。

2009年9月10日,在张海营的授意和安排下,贸发股份(甲方、余沐阳签字)、贸发置业(乙方、张海营代表)、金翡翠(丙方、以牛克成的名义签字代表)签订了转让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股权的三方协议。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基于2009年5月31日的资产评估值为52,038,857.08元,扣除甲方尚未到位的资本金人民币400万元,甲方的股权净值为人民币6,407,771.42元。甲丙双方同意按5,766,994.27元转让股权。扣除贸发股份原欠贸发置业款1,213,148.00元,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4,553,846.27元。随后,张海营按照协议为金翡翠担保借款500万元支付了转让款。

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张海营没有把764.6万元计算在内,使贸发股份转让20%股权最低少算764.6万元×20%×90%=137.628万元。从而让金翡翠也即张海营实际获取137.628万元。  

在本案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张海营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张海营供述

2011年2月14日供述:1993年8月外贸通知我组建河南恒源实业公司,我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岳英生,法定代表人雷海军。两个月后改名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代表不变,我仍是总经理助理。1994年成立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总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1995年8月份左右,我任贸发股份副总经理。2001年8月左右任贸发股份总经理,同时兼任贸发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3年担任贸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贸发总公司的法人及董事长,王庆敏担任贸发总公司的总经理。1995年由贸发股份和贸发总公司成立贸发置业有限公司,我兼任总经理。法人及董事长是岳英生。付建军在2000年3月人贸发置业的法人,徐青于2004年3月任贸发置业的法人,我任总经理至今。2009年辞去两个公司的总经理、法人职务。

贸发置业由贸发股份和贸发总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于1995年成立。其中贸发股份出资400万元,贸发总公司出资600万元。公司成立后,贸发股份将投资的1000元元验资款抽走了,公司就没有开展工作。

2000年,贸发置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由于董事没人投资,让我招商,我找到付建军和北京华晨经济技术中心(国有企业),我们当时七个职工凑了100万元,付建军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北京华晨投资300万元占30%股份,职工股100万元占10%,贸发股份保留20%干股。共投资800万现金。到位后,我任总经理(并代表职工股),法人代表付建军,工程部经理陈阳,办公各室主任吴亚静,财务部主任王辉,贸发股份的代表岳英生,他在贸发置业任董事。

第二次股权变更是2003年底,付建军要求转让股权,我找到徐青,由徐青出资550万元收购了北京华晨,占55%股份,并任董事长。我们职工股共投资250万元(其中买付建军150万元),占25%,贸发股份的资本金大概是2004年12月投入的。

2004年3月,为了贷款、提升资质,将注册资本增加了2000万元,具体是薛会娟办理的。增资的事我与徐青商量了。

2009年5月份,贸发股份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在贸发置业20%股权转让并决定由我操作。由于贸发股份股东不买,我找到金翡翠的董事徐子庆、薛会娟、张乐、郭乐利、牛清,当时臧越不在家,他们同意购买,牛清代表金翡翠,我代表贸发股份,签了协议。

金翡翠是2008年3月注册成立,股东是万智公司、我朋友范大卫的妻子蔡晓萍、我侄子院宗远,注册资金1000万元。院宗远的名义是我入股。我当时入股100多万,具体薛会娟办理的,我占25%股份。院宗远是董事长,法人代表。万智占55%股份。

2011年2月15日供述:主要供述自己的房产、从贸发置业领取补助等。张海营关于贸发股份转让20%股权的说明。显示转让股权经过贸发股份股东同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贸发置业总资产评估作价5203.89万元。

2011年2月16日第一次供述:金翡翠注册是我安排薛会娟和牛清办理的。我提供的院宗远及蔡晓萍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个人安排薛会娟将贸发置业1000万转给金翡翠注册使用的,没有给徐青说用多少钱。只要从财务上提取现金及转账都是经过我同意。

2011年2月16日供述:供述有六套房产,金翡翠实际是我控制,院宗远是名义法人,这样为了隐瞒我的行为。

2011年2月16日供述:徐青不知道我用贸发置业的钱注册金翡翠的事。2007年8月,我借贸发置业81万元在中凯华府买了一套房子,是我安排薛会娟打在我卡上100万元,这件事薛会娟、徐青知道。我打的有借条和签批手续,我用了一个多月还了。还给出纳崔涛了。

2011年2月16日供述:2001年至今,我经手或参与投资贸发置业、天弧广告、万智投资、金翡翠、亨泰物业等五家公司。天弧广告2003年或2004年注册成立,投资20万元,总经理李丰言,李丰言没投钱,他是设计师,占50%股股份,贸发置业占30%,投资15万元,我个人投资10万元,占20%;万智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董事长徐子庆,股东徐子庆、张乐、郭乐利、薛会娟、王卫芳、臧越、贸发置业,这个公司是我安排薛会娟、牛清办理的,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以薛会娟说的为准;亨泰物业系2002年注册,注册资金100万元,贸发置业占80万元,占80%股份,员工占20%股份,董事长臧越(贸发置业行政总监),总经理徐子庆(贸发置业副总),股东徐子庆、张乐、郭乐利、薛会娟、臧越、贸发置业,具体投资及股东份额王亚静(1996至2002年任贸发置业办公室主任)清楚。贸发置业是亨泰物业最大的股东,实行的是一体化经营。

2011年2月20日供述:天弧广告是贸发置业出的钱。注册是薛会娟办理的。贸发置业投资有南洋展览公司,股东有棉花进出口公司、贸发股份机械进出口公司;贸发物业公司,贸发股份占60%,贸发置业占40%,余沐阳是总经理;贸发置业投资有亨泰物业;亨泰典当行2005年注册,股东有我老婆王芳、牛清、马锐的妈及贸发置业,2007年转让30万,薛会娟办理的。

贸发置业与贸发股份于2009年3月31日核销4621466元的事薛会娟知道,以她说的为准。用钱买东区的房子用卡刷了80万,我让薛会娟打了100万元。具体是亨泰物业或是贸发置业的钱不清楚。余沐阳代表贸发股份对贸发置业进行管理,有委托书。在日常管理上,我个人就代表贸发股份。

2011年2月25日供述: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的股份转让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主要由于所占比例少,让牛清咨询了工商局的人。九州城置业(董事长是我)的股东有贸发股份占40%,当时一块地卖掉4100万元,为了避税,贸发股份所得1564万元,我安排从贸发置业走1000元,账上走的是贸发置业借九州置业1000万元,贸发股份借贸发置业1000万元,在贸发股份上下的是应付款1000元,这样可以不交税。另外564万元走南洋展览公司、联兴贸易、光明实业公司的账。

2011年2月25日供述:对于用贸发置业的钱注册金翡翠以账上记载及薛会娟说的为准,经过回忆,我买房刷卡847855元,对于买房借钱以薛会娟说的为准。将贸发置业虚增资的2000万元是薛会娟和王辉提的方案,具体怎么处理的以薛会娟说的为准。增资后,将2000万挂在应收款账上。后来薛会娟用其他收入冲销我记不清,这个事我知道,薛会娟给我说过,我同意。

2011年2月27日供述:增资的问题以账上和薛会娟说的为准。贸发股份与杨朔签订的借款协议是耿春婷办理的,没有开董事会,但给中兴集团的王洪星说了,给化纤毛麻公司总经理谭广友、丝绸公司总经理范松奎说了,给李福义、林南、邓才献等说了。借款协议违约金重,利息高。协议两个月。

2011年3月18日供述:张继信原系省建筑总公司的,先被岳英生聘为贸发置业总经理,后来他两个关系紧张。1995年8月,岳英生派我接任。河南南洋展览公司是中外合资,贸发股份占40%股权。同时谈到贸发置业2000年股权改造背景,改造前后股东、股权变更情况。第一次变更是岳英生分别代表贸发股份及贸发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组建贸发置业新的董事会。第二次股权变更是2001年6月。由于贸发股份领导层出现矛盾,2001年,经厅党组研究,我任贸发股份总经理,为了还贸发股份的外债,我向贸发置业借贷,董事长付建军不满意提出退股,要求100%回报,也就是出了本金400万元,还要收益400万元,他收益的400万元是贸发置业给的。当时北京华晨因为公司改革,也提出退股。2003年8月,徐青购买了付建军40%股权400万元,和北京华晨15%股份150万元。我和职工购买北京华晨15%股权150万元,贸发股份仍是20%股权。贸发股份的股权是2004年实际注入的200万元。我定的余沐阳任贸发股份的董事,系贸发股份的委派。第三次股权变更2009年6月,为了支付贸发股份的土地出让金,召开董事会,转让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的股权,由于股东没人买,我找到金翡翠。

2011年3月22日供述:转让贸发股份20%股权,是为了缴纳土地出让金。董事会定的原则是基于2009年5月31日评估结果为准,可以上下浮动,但不能超过10%。金翡翠也没开董事会,我给几个股东商量下就行了,院宗远由我代表。当时签协议时牛克成代表金翡翠签的字,协议可能是高亮起草的,转让按照实际价值下浮了10%。转让国有资产我咨询过李京华律师,他说由于贸发股份所占比例小,不用走拍卖程序,后来又让牛清到工商局咨询。

2011年3月23日供述:第二次股权变更原因是我和付建军有矛盾,因为平时的支出。华晨提出退股是因为其公司内部收缩投资。贸发置业的事基本上是我和徐青商量就等于开董事会了。

2011年3月24日供述:薛会娟知道4621466元坏账的事,可能与九州置业2004年转入贸发置业1000万有关。

2011年6月23日供述:薛会娟在我卡上存了100万元,我买房子刷了847855元。年底,薛会娟建议以我的名义在公司账上挂欠款20万元。用郭乐利及徐子庆每人从公司借款40万形式挂账。2010年我还了20万元,后来用发票冲了60万。这些发票记载的开支不是公司的实际开支。

2011年6月30日供述:金翡翠是我控制的公司。卖股权是董事会定的,由于没人买,我就联系了金翡翠的其他股东。当时金翡翠没有钱,是借的裕恒置业500万元,我个人担保。利息36万。实际后来支付利息292000元。向贸发股份交款4553846.27元,将其中的50万转入贸发置业的账户,这些都是财务办的,以财务手续为准。金翡翠为了还裕恒置业借款,我个人决定贸发置业借给金翡翠500万元偿还。

2011年7月1日供述:贸发股份转让股权没有按照国有资产拍卖程序程序是错误的,当时为了交土地出让金。

2011年7月20日供述:金翡翠所有的注册资金都是向贸发置业借的。股东有院宗远、蔡晓萍及万智投资公司,蔡晓萍没有投钱,占20%股份。2008年3月5日,从贸发置业转到万智投资公司600万元,万智投资又转到金翡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青2011年2月18日、2月22日、3月9日证:2003年,我实际向贸发置业投资400万元,剩下是从贸发置业出的,占55%股份,增资到3000万元,我没有再投钱。我是贸发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贸发置业全部由张海营管理,自己没有实际参与管理。张海营是代表河南省外贸厅管理贸发置业的。自己不认识余沐阳。张海营代表贸发股份参与我们贸发置业的管理经营。我和张海营两个人就是董事会,我们两个一见面就算是开董事会了,没有第三人参加。          

2、证人牛清2011年2月22日、3月12日证:我办理过万智公司、金翡翠公司、亨泰典当公司、天弧广告的注册手续,都是张海营安排我具体办理。验资报告是薛会娟给我的。贸发置业保证支付付建军360万元经济补偿承诺书、付建军转让给徐青贸发置业股本金400万元协议、中国华辰转让给徐青贸发置业股本金400万元协议中的徐青之名不是我所签。张海营安排我替徐青签名,不知道余沐阳是不是我们贸发置业的董事,我在此前没有听说过余沐阳是我们贸发置业的董事,也没有任何文件任命余沐阳为我们贸发置业的董事会董事。找余沐阳签字是张海营安排的。

2011年3月30日证:注册金翡翠和万智公司是我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办理的。院宗远和蔡晓萍的身份证是张海营给我的,我不认识这两个人。自己没有在贸发置业投资,也没有在万智公司、亨泰典当公司、河南亨泰物业有限公司(简称亨泰物业)、金翡翠、河南天弧广告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里面投资的有钱,这几个公司都是张海营实际控制,都是张海营说了算。亨泰典当在转让股权后没有给我任何利益。亨泰典当是张海营实际控制的。关于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股权转让的程序方面的事情,我没有请教过工商登记部门或者相关法律部门,张海营也没有给我安排过让我去咨询这方面的事情。在股权转让时,我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卷四册P98-104

3、证人余沐阳2011年3月11日证:我不是贸发置业的董事,没有给我下过文件,也没有人通知我开会。董事审查意见上的签名是王辉找我签的,说是张海营的安排。他利用我签名做他自己的事情。

2011年3月29日证:自己在贸发置业没有任何职务,没有实际代表贸发股份依规履行过任何职权。在有关文件上签字是在张海营的要求下才签字的,因为张海营是领导,他的话不敢不听。至于我在贸发股份相关文件上签字,完全是张海营让我那样签的,我只是按照他的安排签了个名字而已。我没有参与贸发置业任何实际工作,是他利用我的签名做他自己想做的事。张海营从来没有口头或者书面安排我代表贸发股份到贸发置业当董事,贸发股份董事会或办公会也从来没有开会研究过让我代表贸发股份到贸发置业去当董事。我不认识徐青和付建军。

关于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张海营说他本人已代表贸发置业签字了,不能代表两个公司签字,让我代表贸发股份在协议上签字。牛清找我签字时,张海营和金翡翠的代表牛克成已经签了字。

4、证人李健康(2003年河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2011年格林兰大酒店董事长、贸发股份董事)证:我公司投资260万元,占贸发股份26%股份。张海营是贸发股份的总经理,贸发股份管理贸发置业是张海营具体管理的,我不认识余沐阳。

5、证人李英(河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我们投资贸发股份200万,占20%股权。我不清楚贸发股份对贸发置业是怎么管理的,是由张海营具体管理的。不购买20%的股权是根据张海营的汇报,我们认为贸发置业并不是一个很看好的公司,认为这个公司没有前景,所以不愿意去买。我参加的董事会没有研究过让余沐阳到贸发置业任董事的事。日常工作中张海营也没有给我说过让贸发股份的某人到贸发置业任董事。

6、证人林南(河南纱布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我们在贸发股份有股权,具体多少不清楚,我不知道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派的是否有董事,董事会没有研究过。我参加的董事会没有研究过让余沐阳到贸发置业任董事的事。关于贸发股份转让,开过董事会,我们没有购买一方面资金困难一方面对贸发置业情况不了解。开会时转让的要求是依法转让,对投资进行审计。

7、证人李福胜(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关于向贸发置业派管理人员的事我不知道。我参加的董事会没有研究过向贸发置业派董事的事情,是否派有董事我不知道。

8、谭广友(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我们公司投资200万元,占20%股权。是否派董事我不清楚,贸发股份没有开会研究派人到贸发置业任董事,张海营在其他场合也没有给我说过让贸发股份的某人到贸发置业任董事。关于转让股权开过会,当时是为了缴纳土地出让金。我们不想在投资了,所以没有买。当时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贸发股份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买,可以卖给他人或单位。

9、证人邓才献(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我们公司投资贸发股份200万元,占20%股份,关于转让股份召开过三次董事会,我们没有钱所以没购买。当时一方面授权张海营找买家,另外转让价格给他一个浮动的空间,具体多少记不清,应该依法办理。没有研究过余沐阳是贸发股份派贸发置业的董事。卷三册P74-78。

10、证人李福义(河南省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2009年关于转让20%股权我参加过两次,卖股份时,各股东单位没有购买,后来怎么转让的不清楚。我知道张海营在贸发股份及贸发置业同时兼职。

11、证人张松安(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贸发股份董事)证:我们在贸发股份投资220万元。贸发置业由张海营管理。

12、证人付立清(贸发股份副总)证:贸发置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贸发总公司400万元,贸发股份600万元。贸发股份是派张海营在那里管理的。因为我在贸发股份工作期间,没有开会研究过派专人到贸发置业管理贸发股份的资产,张海营更没有给我单独说过让我们贸发股份的某人到贸发置业去参与管理。张海营既是贸发股份的总经理、董事长,又是贸发置业的总经理,其职务本身就说明他是代表贸发股份对贸发置业进行管理的。我没有听说贸发股份再往贸发置业派董事的事。

13、证人魏春生(贸发股份书记)证:贸发股份没有派其他人到贸发置业任董事,因为张海营在贸发置业任总经理,他实际一直在对贸发置业进行管理。从单位的人事、财务等具体工作等方面都是张海营在实际具体管理。

14、证人刘勇(贸发股份办公室主任)证:代表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对自己的股权进行管理的人是张海营,因为张海营是贸发股份的总经理,又是贸发置业的总经理,没有听说我们贸发股份再派其他人在贸发置业管理贸发股份的投资。没有听说余沐阳在贸发置业任有职务。我在此前从没有听说过余沐阳是贸发置业的董事,我也没有见到任何任命余沐阳为贸发置业董事会董事的文件。贸发股份办公室工作人员马锐、贸发股份总经理助理耿春婷及贸发置业副总徐子庆、郭乐利、薛会娟及贸发置业财务部经理王辉也作了相同的证明。

15、证人薛会娟2011年2月14日证:贸发置业1995年成立。贸发股份占60%股份,贸发总公司占40%股份。2001年股东变化,付建军占40%股份,中国华辰占30%,张海营等职工股占10%,贸发股份占20%股权。2003年,徐青收购了付建军400万元和中国华辰150万元占55%股份,张海营收购华辰150万元占25%股份,贸发20%股份。2004年4月增资到3000万元。增资是委托中介办理。按照中介安排,增加银行存款和股东实收资本,实际这几个股东没有投资。天弧公司2004年9月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贸发置业15万元,占15%,张海营35万元,占35%,李丰言50万元,占50%。但张海营和李丰言没有实际出资。是牛清找中介办理的。贸发置业15万元是我转账的。万智公司2007年12月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法人徐子庆,股东法人股天弧广告260万元占52%,自然人股东郭乐利25万元占5%、徐子庆25万元占5%、张乐25万元占5%、薛会娟25万元占5%、臧越25万元占5%、王卫芳65万元占13%、王伟鹏50万元占10%。除了王伟鹏不是,其他都是公司的人,王伟鹏也是注册时用了他的身份证而已,都没有出资,用的也是贸发置业的钱验资。金翡翠2008年9月成立,股东万智公司520万元、蔡晓萍100万元、院宗远38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蔡晓萍、院宗远都没有出资。张海营安排我和牛清办理的,从贸发置业转账到万智公司700万元。先从万智提取520万元作为万智出资,再提取180万元作为自然人的出资。这700万元是贸发置业的债权,在账上挂着的。验资后,这些钱陆续还了贸发置业。

薛会娟2011年3月12日证:当时贸发置业账面上显示贸发股份欠贸发置业6284614元,经我与对方会计人员对账,贸发股份实欠贸发置业1113148元,账面和实际差额4621466元。当时计算错误,实际差额5171466元。账面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两个公司实际发生的往来款,一部分是因处理公司虚增2000万元而产生与贸发股份有关的虚假往来账。因为是假账,不可能收回,我给张海营汇报了,问是核销还是如何处理,张海营说让核销,这事王辉、路玲知道。

薛会娟2011年2月19日证:整个虚增注册的事是张海营安排的,我是会计,我制作的账。2004年3月做账时,张海营让先挂南洋展览600万元、挂郭乐利工程款400万元。同年7月,张海营说九州置业转来1000多万元,让我们办款,回来知道15640000元,我给张海营说能否用这款将原来1000万元走平。张海营同意虚挂上。虚列了九州置业1000万元的应收款。其中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是将九州置业转到贸发置业的15640000元往来款,只做了九州置业5640000元的其他应付债务,另1000万元冲减了九州置业的这笔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帐。虚增南洋展览其他应收款600万元,依据忆通物业和亨泰物业其他应付款账目,减少南洋展览其他应收款债权5540806元,余额在账上挂着。虚列郭乐利400万元实际冲减了395万元,还有5万元在账上挂着,其中用亨利典当转让收入30万元,从天弧广告提取现金58万元,从亨泰物业提现182万元。这些都是张海营安排,张海营一直催着把账走平。

贸发置业和贸发股份就九州置业的卖地款是这样结账的,1、扣除以前贸发股份欠贸发置业款3638150元;2、付给贸发股份现金和银行存款5112359元;3、用贸发置业房屋代贸发股份偿还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欠款1739491元;4、用贸发置业的奥迪车代贸发股份偿还债务450000元;5、通过南洋装饰支付150万元;6、通过联兴公司支付240万元;7、通过光明实业支付80万元。其中3、4项没做账务处理,只是对账时实际结算了,其他都是增加应收款的方式。

2011年3月21日证:我记忆中在2008年、2009年大公资产评估所对贸发置业进行资产评估过两次。开始一次听张海营说因为贸发股份要进行股改,因为牵扯到贸发置业,需要对贸发置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是大公所的朱老师来做的,当时我们在发展大厦办公,但这次没进行多长时间就停了。到2009年初,张海营说贸发股份要出卖在贸发置业的20%股权,对贸发置业的资产重新进行评估,还是大公所评估。接下来我就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开展工作。大公所朱老师带着一个女孩来做的业务,我负责接待。我公司按照朱老师的要求提供公司账本、帐套等财务资料,有关凭证是在我们公司看的。评估业务谁联系的我不清楚。我们还因为设备折旧、低价吵过。还有核销那笔460多万元和贸发股份的往来帐,当时朱老师提出核销不符合程序,不应该核销。这笔帐后面附件写的是460多万元的往来帐因为贸发股份不能清偿所以核销了,我向朱老师解释说这不能清偿的460多万实际就不存在,对方账上根本就没有,所以我们就核销了。但朱老师说这笔帐不能核销,要按正常往来处理。我没在和他争,后来对这块资产怎么评估的我就不清楚了。评估结果出来后,我送给张海营,他翻翻看了看,好像当时也没说啥。因为对评估报告里的内容我不太懂,只看看结果,具体怎么评的,不太清楚。

2011年3月30日证:我在万智公司有5%股权,我实际没投资,用贸发置业的钱验资,注册后,又打回贸发置业账上。我在亨泰有股权4万,占1%,我实际没有投资。也没有行使过股东权利。是张海营安排的,万智公司从注册到成立是张海营一手安排的,亨泰物业人事财务张海营决定。

2011年5月4日证:漯河大正法人是张乐。用贸发置业100万注册的,股东是张乐、薛会娟、张海营。我是名义的,实际没有投资。金翡翠购买贸发股份20%股权是张海营借河南裕恒置业的,含利息共计536万元。

2011年5月5日证:2009年12月贸发置业在浦发郑州分行贷款1400万元,分两笔存入万智公司账户,后由于贸发置业急需用款,就将其中400万元转入贸发置业账户。另外700万转入牛清个人银行卡。2010年2月4日,从贸发置业账户转给金翡翠500万元,用于金翡翠还裕恒置业的款,2010年2月8日,金翡翠还裕恒置业500万元,并支付利息292000元。这些都是张海营安排的。

2011年7月5日证:贸发股份20%的交易额是张海营定的。

2012年2月14日证:亨泰典当行转让是我办的手续,转让收入30万元应该归还置业公司,我问张海营怎么处理,张海营让冲郭乐利的债务。我就按照张海营的指示提出现金冲减了预付账款-郭乐利30万元。冲的是虚增资本时挂郭乐利400万元预付款。还有出纳王亚静提取现金125万元,冲销了郭乐利预付工程款,王亚静用票据冲销的,具体怎么冲的我记不清。九州置业通过贸发置业转入贸发股份款明细表格头是张海营修改的。2004年贸发置业对贸发股份房产抵账款差额924,534元收入没入账是因为其中一套房40多万元没有实际过户到贸发股份,贸发股份没出手续,另一套房没入账为了避税,少计避税是张海营安排的,没签买卖合同张海营知道;2004年7月贸发置业购南洋公司金杯车抵减应付予达公司工程款,冲销了南洋公司的应收款100,000元是因为当时南洋公司已经注销,不再还钱,张海营安排从财务上冲抵。

16、证人王辉2011年2月23日证:2007年8月21日,贸发置业财务给张海营打款19万元,当时现金出纳王亚静。2009年3月贸发置业将贸发股份欠款核销给我请示过,核销不核销薛会娟和张海营说了算。核销该笔款我没有向张海营汇报过。薛会娟也没有和我商量。只是让我看了请示,我知道这事。不是正常处理。

17、证人路玲2011年3月13日、2011年5月4日证:因为核销4621466.00元,我还给薛会娟说过不合适。2010年2月4日薛会娟安排我办理金翡翠从贸发置业借款500万元,2010年3月30日,薛会娟安排我从贸发置业转17万元,从万智公司专款13万元偿还裕恒置业利息292000元。薛会娟说张海营批准同意的。是薛会娟让王亚静制作的记账凭证。

18、证人杨静2011年5月5日证:我是贸发置业办公室职员,2009年9月10日,因为借裕恒置业款,我给薛会娟和张海营加盖了金翡翠的公章。

19、证人徐子庆2011年3月30日、2011年7月5日证:我在亨泰物业有5%的干股。没有参与过管理,我也没投钱。万智公司用我的身份证注过册。实际我不是法人。自己不认识蔡晓萍和范大卫,没有单独或者集体向李京华律师请教过20%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自己没有参与该股权的转让。没有人和我商量过这个事情。

20、证人张乐2011年7月5日证:我和范大卫见过面,是张海营给他联系的。我从没有单独或者和单位的人一起找李京华律师咨询过关于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股权转让的事情。

21、证人牛克成证实,20%股权转让协议上,代表金翡翠签“牛克成”名字不是我自己签的,当时我已经离开贸发股份了。

22、证人郭乐利证实,我在河南万智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投资,没有股权证明,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23、证人徐子庆证实,万智投资公司可能用我的身份证注册过,说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形式的,是虚的。从没有参与过万智公司的管理。

24、证人牛清证实,注册金翡翠和万智公司是我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办理的。院宗远和蔡晓萍的身份证是张海营给我的,我不认识这两个人。自己没有在贸发置业投资,也没有在万智公司、亨泰典当公司、河南亨泰物业有限公司(简称亨泰物业)、金翡翠、河南天弧广告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里面投资的有钱,这几个公司都是张海营实际控制,都是张海营说了算。亨泰典当在转让股权后没有给我任何利益。亨泰典当是张海营实际控制的。关于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20%股权转让的程序方面的事情,我没有请教过工商登记部门或者相关法律部门,张海营也没有给我安排过让我去咨询这方面的事情。在股权转让时,我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5、证人李京华(贸发置业法律顾问)证实,在20%股权转让方面,张海营没有请教我什么。

26、证人高亮(贸发股份副总)证实,20%股权转让协议是到张海营病房后,张海营拿出协议让我们看,并让余沐阳签字。

27、证人耿春婷证实,2009年9月9日下午,被张海营通知到病房里,当时去的还有高亮、刘勇、余沐阳,张海营拿出来三方协议让我们看,并让余沐阳代表贸发股份在协议上签字。我们看后都没有吭声,协议上的成交数额都已经打好了,自己说也没用,就没有说啥。对金翡翠的情况不了解。证人刘勇也作相同的证实。

28、证人院宗远证实,我是张海营外甥,张海营给我说以我的名字注册了金翡翠,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是我没有进行投资,也没有参加过金翡翠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实际参加过金翡翠的经营。

29、证人屈政河(裕恒置业顾问)证实,张海营出面为金翡翠借款500万元并担保的事实。

30、证人王亚静2011年7月16日证:我任贸发置业出纳时,现金借出经过张海营同意。2009年3月21日核销4621466元,是薛会娟将记账凭证的内容给我写好,我输入电脑,当时我没有见附件中的“请示”,我是按照薛会娟的安排办理的。郭乐利预付账款400万根据薛会娟的安排冲账一部分,总共冲了395万元,其中经我调账125万元,是我从备用卡上取现金125万元冲的,另外冲销的是薛会娟交的现金缴款单冲的。至于薛会娟用哪些票据冲的这125万元我不知道。

(三)相关书证、司法会计鉴定及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1、2009年7月20日,河南大公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大公评报字[2009]第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以2009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贸发置业的净资产为52,038,857.08元。

2、转让协议书:贸发股份(甲方)、贸发置业(乙方)、金翡翠(丙方)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买卖20%股权的三方协议书证明:甲方对乙方2009年5月31日的资产评估值即乙方净资产为人民币52,038,857.08元,扣除甲方尚未到位的资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后,甲方的股权净值为人民币6,407,771.42元。甲丙双方同意按人民币5,766,994.27元转让股权,甲方将其在乙方的20%股权以此价款转让给丙方;三方同意丙方在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时将甲方原欠乙方人民币1,213,148.00元的欠款直接从上述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后支付给乙方,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为人民币4,553,846.27元。

3、2011年5月4日金翡翠出具的财务记账凭证证实,2009年9月30日,金翡翠支付贸发股份股权款4,553,846.27元。

4、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                         驻检司鉴字〔2011〕13号鉴定书结论 :一、贸发置业1995年至2009年5月31日“实收资本”30,000,000元。其中22,000,000元资本金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具体分布在张海营名下7,500,000元、贸发股份名下4,000,000元、徐青名下10,500,000元。二、贸发置业对未实际出资的22,000,000元资本金,通过“收入、管理费用”等损益账户已冲销充实7,646,000元,其中2004年4月8日贸发置业奥迪轿车抵付贸发股份的往来款450,000元收入没入账,2004年贸发置业对贸发股份房产抵账款差额924,534元收入没入账,2004年7月贸发置业购南洋公司金杯车抵减应付予达公司工程款,冲销了南洋公司的应收款100,000元,2007年贸发置业开具假发票套出现金,冲销郭乐利预收款1,250,000元,2007年11月13日贸发置业将其参股的亨泰典当行转账款300,000元未入账,2009年3月贸发置业以核销坏账损失名义冲减贸发股份的其应收款4,621,466元;通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帐户挂账欠款 14,354,000元。

5、贸发股份第35次董事会纪要,证实贸发股份召开董事会讨论还债的情况。2009年8月24日第37次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贸发股份召开董事会讨论出让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的股权的情况。

6、张海营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海营出生于1963年7月10日。

7、1996年4月17日贸发总公司委派书证实,1996年4月17日委派张海营代表贸发总公司出任贸发置业董事,任总经理。贸发股份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证实,经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张海营出任贸发股份第二任总经理、副董事长。2001年9月2日,贸发股份董事会(2001)豫发展董字第001号《任免通知》:张海营任贸发股份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1996年9月,河南省对外贸易厅聘张海营为贸发股份副总经理。2001年9月2日,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件豫外经贸人教[2001]74号《关于张海营同志任职的批复》:同意张海营任贸发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5月27日,贸发股份董事会[2004]豫发展董字第003号《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证实:张海营兼任贸发股份董事长职务。2011年3月25日,贸发置业关于张海营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张海营自1996年至今任贸发置业总经理。

8、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了贸发总公司、贸发股份、贸发置业、金翡翠等公司的注册情况。

9、贸发股份董事会证明,贸发股份历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会议资料,没有发现委派余沐阳出任贸发置业董事的记录和证明文件。

10、九州置业通过贸发置业转入贸发股份款明细两页。

二、挪用公款

2008年3月,被告人张海营安排贸发置业副总经理薛会娟使用贸发置业的资金用于办理实际为张海营个人公司的金翡翠工商登记注册验资。2008年3月5日,薛会娟分别从贸发置业财务账中借款600万元,从万智公司(实际为贸发置业投资设立的公司)提款100万元,共计700万元,为金翡翠完成第一次注册验资。随后,薛会娟从上述款项中提出现金300万元,又以院宗远、蔡晓萍的名义存入金翡翠验资账户,完成第二次注册验资,从而使金翡翠完成了工商注册验资1000万元。2008年4月至6月,张海营将从贸发置业转出的600万元陆续返还给贸发置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张海营供述

自1995年至今任贸发置业公司总经理。金翡翠是2008年3月成立的一个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的名字是万智公司、蔡晓萍、院宗远。院宗远是金翡翠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我用我外甥院宗远的名义入的股,我占25%的股。注册手续是薛会娟具体办理的。我还安排牛清和张乐他们去办理的金翡翠注册。

金翡翠注册是我安排薛会娟和牛清去办理的,是我提供的院宗远和蔡晓萍的身份证复印件。2008年金翡翠注册时,注册资金是从贸发置业财务经万智公司财务转给金翡翠公司验资款700万元,另外300万元是提现金存入金翡翠注册验资户的,这都是我安排薛会娟去办理,如果有责任,由我承担。用这1000万元转给金翡翠没有开董事会研究,是我个人安排的。金翡翠注册时牛清从贸发置业提现金180万元是通过我同意的。金翡翠的实际控制权就在我这里,公司的一切事务都是我说了算,院宗远只是名义的法人,以他的名义签字从表面上隐瞒了我的行为。

是我安排薛会娟办理的金翡翠注册手续,用贸发置业的款是700万元或者是600万元,以账上和薛会娟说的为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院宗远的证实,我是张海营的外甥,张海营给我说以我的名字注册了金翡翠,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是我没有进行投资,也没有参加过金翡翠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实际参加过金翡翠的经营。

2、证人徐青证实,自己虽然投资了贸发置业,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实际管理,公司全部由张海营负责管理经营,张海营是代表河南省外贸厅管理贸发置业的,如果他不是代表外贸厅的话,我就不会这么放心让他去管理公司而我自己不参与管理,如果张海营不是代表河南省外贸厅而是个人的话,我至少派个财务管理人员去。当时河南省外贸厅就派张海营一个人对贸发置业进行管理的。我作为贸发置业董事长的职权也都由张海营行使了。当时投资贸发置业就冲着河南省外贸厅的这块地,贸发置业的其他对外投资、经营我都没有参与,也不知道贸发置业公司对外进行了什么投资。

3、证人薛会娟证实,金翡翠注册第一批注册资金是由贸发置业账上转到万智公司账上600万元(财务账上显示为2008年3月5日),另外100万元用的是万智公司原来注册时的资本金。用款时,张海营说在开封要做一个项目,公司名称已经核准过了,让我从贸发置业准备钱给金翡翠注册用,随后再转回来,具体如何操作让我找牛清。第一批验资款中520万元作为万智公司的投资,从万智账上直接转到金翡翠验资账户上的;通过万智公司向武汉大学河南同学会转款30万元,然后提取现金30万元;通过向贸发置业转款50万元,提现金50万元;通过万智公司分多次提取现金100万元。提取的现金180万元,其中160万元、20万元分别作为院宗远、蔡晓萍的出资交到金翡翠验资账户上,院宗远和蔡晓萍均没有出资,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张海营定的。金翡翠注册后款都陆续转回了贸发置业。从金翡翠2008年4月8号凭证显示转贸发置业200万元;2008年5月1日凭证显示转到贸发置业100万元;2008年5月15日凭证显示转万智公司380万元。万智公司的凭证显示2008年5月19日从万智公司转到贸发置业80万元;2008年6月1日凭证显示从万智公司转贸发置业200万元;2008年7月4日从万智公司转到贸发置业100万元。这多出的80万元,因为万智公司的法人出资52万元是贸发置业出资的,另外自然人出资的48万元是从物业公司我个人卡上出的。第二批验资是从第一批注册资金700万元中转到天弧公司账上,又从天弧取出分别作为院宗远和蔡晓萍的出资交到金翡翠验资账户上。万智公司是贸发置业出资设立的公司。

2008年4月8日,我从金翡翠转账200万元到贸发置业账上。2008年5月1日又转款100万元到贸发置业账户。第二次验资后,又向万智公司转款380万元,通过万智公司将380万元转到贸发置业。

2011年2月份7日薛会娟对此作了说明。卷七册P10-11。

2008年3月按照张海营总经理的安排从贸发置业转到万智公司账上600万元,另外100万元用的是万智公司原来的注册时的资本金。

4、证人牛清证实,自己按照张海营总经理的安排,我负责经办金翡翠注册手续,用薛会娟提供的验资报告办理的注册手续。金翡翠的三个股东有万智公司、院宗远、蔡晓萍。院宗远、蔡晓萍的身份证是张海营给我的,我就不认识这两个人。公司设立申请书及指定代理人等手续也是张海营交给我的。金翡翠的账户是薛会办的。

5、证人王辉证实,贸发置业为支付城中央二期工程贷款2200万元。按照张海营的安排,2008年3月4日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打到林州总建账上620万元,再由林州总建账户上转到贸发置业620万元。这其中的600万元打到万智公司了,余下的20万元还在贸发置业。打款的事是张海营安排的,薛会娟具体经办的,用途张海营没有给我说。

(三)、书证

1、贸发置业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证实了2008年1月29日贷款2200万元的事实。

2、银行进帐单、财务票据证实了由林州总建打入贸发置业620万元,由贸发置业打入万智公司,然后转入金翡翠注册验资的过程。

3、金翡翠注册资金相关书证,证实薛会娟从贸发置业财务转出600万元入万智公司财务账,然后以万智公司投资名义转入金翡翠验资户520万元。并将此款部分重复使用,以院宗远名义先后入金翡翠公司验资户380万元,以蔡晓萍名义先后入金翡翠公司验资户100万元,最后将金翡翠注册为一个有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股份制企业。

4、金翡翠的企业档案。证实了金翡翠注册情况。

5、2004年贸发置业第二次股权变更后的法人变更登记资料证实:贸发置业的股东有贸发股份20%,徐青占55%,张海营及职工占25%,该公司属于国有参股企业。

三、职务侵占

河南亨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物业)是由贸发置业投资成立的公司,实际由张海营管理控制。2007年8月,被告人张海营安排贸发置业副总经理薛会娟往自己招商银行的卡(卡号4100623715667788)上存入100万元。薛会娟将收取的亨泰物业房屋配套费81万元打入张海营招商卡内。薛会娟又安排贸发置业出纳王亚静从贸发置业财务领取现金19万元打入张海营招行卡。张海营用上述100万元为自己在郑东新区“中凯华府”小区买房一套。后为了平账,2007年11月25日张海营给亨泰物业打20万元借条,又安排薛会娟让贸发置业副总郭乐利和徐子庆给亨泰物业各打40万元收条。2010年10月,张海营让宁春梅找票据,用虚假支出将郭乐利、徐子庆在亨泰物业的借款各冲销30万元,共计冲销60万元。张海营非法占有亨泰物业资金80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海营供述,招行要求办卡,当时不够100万元,薛会娟说是公司的事,她说从贸发置业账上给我100万元,我就同意了。她给我招行卡上打了100万元。存上不久我用此款中的80万购买了中凯华府的房子。年底时,薛会娟建议以我的名义在公司挂账20万元,用郭乐利和徐子庆各借公司款40万元的形式挂账。2010年我归还公司2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宁春梅和薛会娟说郭乐利和徐子庆欠款长期不还不行,她们说找票冲账,我就同意了。她们就找票冲了60万元,为郭乐利和徐子庆各冲掉30万元。这些发票上记载的开支不是公司的真实开支。账上如何走的以账上记载内容和薛会娟说的为准。

办招行卡时我让薛会娟给我打100万元,具体是贸发置业或是亨泰物业的钱我不清楚。

经查看我在招行的清单, 2007年8月22日我刷卡购买房子是847855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薛会娟证实, 2007年8月份,按照张海营的安排,我从亨泰物业财务账上打给张海营招行卡81万元。张海营安排从贸发置业财务提取现金19万元打入张海营招行卡。19万元从贸发置业走到亨泰物业属于内部往来账,不需要张海营的签字。张海营知道81万元是亨泰物业的钱,就直接从亨泰物业账上走。在对张海营所用的81万元和19万元如何下账时,张海营安排让亨泰物业挂账80万元,让郭乐利和徐子庆各打40万元收到条平帐,张海营给亨泰物业打借条一张20万元平帐。2007年12月份,我去找徐子庆和郭乐利,他们都各自打了收条。亨泰物业是贸发置业的子公司。我来时亨泰物业已经存在,据说20%股份原来在一个副总张小明名下,2007年张小明离开公司后,将20%股权分到臧越,薛会娟、郭乐利、张乐、徐子庆名下,没人股权4万,是张海营安排的,实际都没有出资,我也没有在亨泰物业行使过股东权利,没有分过红,亨泰物业人事和财务都是张海营决定。

2、证人王亚静证实,2007年8月21日,我和薛会娟一起到招行黄河路支行给张海营总经理卡上存的19万元,用的薛会娟的身份证,薛会娟填写的缴款信息单,我在存款凭条上替薛会娟签了名字,我交给银行19万元现金。薛会娟给我了崔波代表亨泰物业打的收据19万元。从账面上是从贸发置业转到亨泰物业了,实际上这笔款是直接从贸发置业存给张海营的。这样走账是薛会娟安排的。公司现金借出要通过张海营的同意,然后借款人将报销的票据找领导签字报销。

3、证人徐子庆证实, 2007年12月份,薛会娟让我打了一张40万元的收条,她说不用还,不让我管那么多事。事后我问薛会娟冲账的事,她说条已入账了。后来宁春梅说我的借款已经冲销了30万元。我还听说薛会娟让郭乐利打的也有一张40万元的条,郭乐利也不知道是干啥用了。

4、证人郭乐利证实, 2007年12月5日,应薛会娟要求我给亨泰物业打40万元收到条一张,但实际并未领款,她对我说给我冲账不让我还款,不然我不会打这个40万元的条。后来宁春梅对我说我借款40万元已冲销了30万元。这笔款是宁春梅直接处理的,冲销30万元的票据不是我提供的,冲销的票据上有我的签字。徐子庆说他也给薛会娟打了一张40万元的条,情况和我的一样。

5、证人王辉证实,当时是按照张海营的安排从贸发置业的账上打给张海营卡上19万元。后来根据亨泰物业的收据,王亚静做账时将此款挂物业的账。这笔款从账上看是贸发置业支付给亨泰物业的钱,但实际只是走账,在此之前这19万元已直接从贸发置业财务账用现金打到张海营卡上了。

6、证人宁春梅证实,2009年我任亨泰物业会计以后,发现徐子庆和郭乐利、张海营借款数额较大,我给郭乐利和徐子庆打电话让他们还款时,郭乐利说知道了,徐子庆说问问领导后再说。2010年9月贸发置业清账时,我又给张海营汇报他们的欠款,张海营让我找票把那些欠款冲销算了。2010年10月底和11月初,我找了8张票,让张健填写后冲了80万元。先把张海营的20万元冲了,然后又冲郭乐利、徐子庆欠款60万元。在票据上签字时,我先找的张海营签字,然后找的薛会娟、王辉、张健等人,他们看张海营已经签过了,我又给他们说是冲账用的,他们没有多说就签字了。

7、证人张健证实, 为了冲现金借款,牛清和宁春梅按照张海营的安排在外边购买发票,我帮助她们填写的。

(三)、书证

1、贸发置业2007年8月20日财务记账凭证,王亚静取款20万元凭证。

2、2007年8月27日贸发置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15号,贸发置业转给亨泰物业款19万元的财务手续。该附件背书:事由往张总卡内打19万元。

3、2007年8月27日亨泰物业记账凭证第19号证,亨泰物业收到贸发置业转给亨泰物业款19万元的财务手续。

4、2007年11月30日,亨泰物业财务记账凭证第50、51、52号,张海营借款20万元凭证、郭乐利、徐子庆各借款40万元凭证。

5、2007年8月27日张海营购买中凯华府住房买卖信息备案表、相关票据复印件及买卖合同书。

6、2011年3月1日招商银行出具的薛会娟存款19万元和张海营招行卡明细。证明了张海营在2007年8月22日刷卡消费847855元。

7、亨泰物业财务记账凭证2010年10月8日第8号,10月18日第26、28号,10月28日第53号,11月19日第40号,11月24日第67号凭证,记载郭乐利、徐子庆各归还借款30万元。

8、贸发置业注册资料显示亨泰物业为贸业置业对外投资公司。

四、挪用资金

2009年9月,经双方协议,贸发股份将自己在贸发置业的20%股权以5766994.27元的价格转让给河南金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此股权,2009年9月15日,在被告人张海营的协调并担保下,金翡翠从河南裕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金翡翠购买贸发股份在贸发置业的20%股权。借款到期后,2010年2月4日,张海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安排贸发置业财务人员,从贸发置业借款500万元给金翡翠,让金翡翠归还其在裕恒置业的借款。金翡翠已经归还贸发置业46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2011年6月30日张海营供述:金翡翠是我控制的公司。卖股权是董事会定的,由于没人买,我就联系了金翡翠的其他股东。当时金翡翠没有钱,是借的裕恒置业500万元,我个人担保。利息36万。实际后来支付利息292000元。向贸发股份交款4553846.27元,将其中的50万转入贸发置业的账户,这些都是财务办的,以财务手续为准。金翡翠为了还裕恒置业借款,我个人决定贸发置业借给金翡翠500万偿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辉2012年2月17日证:2010年2月,张海营让我从贸发置业财务账上转给金翡翠500万元,然后从金翡翠账上转给裕恒置业。这笔款也是从建行金水支行贷的1000万元。之前贸发置业于2009年10月为了归还工行贷款借过裕恒置业500万元,2010年10月,我们贸发置业用售房款归还了裕恒置业250万,余款至今未还。

2、证人徐青2012年2月29日证:股权转让的事原来不知道。也就是河南检察院找我了解情况时才知道的。张海营用贸发置业贷款500万偿还金翡翠借款,我不知道。

3、证人薛会娟2012年2月14日证:金翡翠偿还裕恒置业500万是用贸发置业的钱。在贸发置业和金翡翠的账务上,显示贸发置业欠金翡翠8763846.27元,然后从贸发置业转给金翡翠500万,在金翡翠账上显示就是冲欠款了。到2010年2月,从账面上显示贸发置业还欠金翡翠3763846.27元。实际上金翡翠账务上显示的贸发置业的应收款是虚的。实际上,金翡翠为了归还裕恒置业的500万,张海营安排从贸发置业转款500万元给金翡翠,然后金翡翠用这偿还裕恒置业,这500万实际是贸发置业的钱。

三、书证

1、河南金翡翠2009年1月至12月明细账载明金翡翠应付裕恒置业536万元;金翡翠2009年9月15日记账凭证、收据以及浦发银行记账单载明金翡翠收到裕恒置业500万元;2010年2月4日贸发置业记账凭证、收据、以及浦发银行记账单载明金翡翠收到贸发置业500万元;2010年2月8日金翡翠记账凭证、裕恒置业收据载明裕恒置业收到金翡翠500万元。

2、河南省审计厅对贸发股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3、贸发置业关于金翡翠置业还款的有关票据。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营不代表贸发股份对其在贸发置业20%股权管理,而是余沐阳被贸发股份委派到贸发置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的意见。从河南省商务厅的情况说明证实对于贸发股份投资参股的贸发置业公司,由贸发股份负责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张海营身兼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具体工作由张海营负责;贸发股份总经理办公室及贸发股份董事会证明经查历次董事会资料及会议纪要没有发现委派余沐阳出任贸发置业董事职务的记录,亦无委派文件;证人徐青证实张海营代表河南外经贸厅和贸发股份管理贸发置业在贸发置业,本人主要是融资,对贸发置业工商变更登记中贸发置业董事会成员除了张海营,其他不认识,就认识薛会娟、王辉、张海营,不认识余沐阳;证人牛清证明此前没有听说过余沐阳是贸发置业的董事,也没有任何文件任命余沐阳为贸发置业的董事会董事,找余沐阳签字是张海营安排的;证人余沐阳证明不是贸发置业的董事,没有给下过文件,也没有人通知过开会,董事审查意见上的签名是王辉找他签的,说是张海营的安排;证人李建康、李英、林南、李福胜、谭广友、邓才献、李福义、张松安、付立清、魏春生、刘勇均证实被告人张海营代表贸发股份对在贸发置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没有任何文件委派余沐阳管理也没有研究过;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海营代表贸发股份对在贸发置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事实,被告人辩解有委派余沐阳的文件且是贸发置业办公会研究,但没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余沐阳虽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是张海营的授意或指示。因此,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 2004年4月8日贸发置业奥迪轿车抵付贸发股份的往来款450,000元收入没入账; 2004年贸发置业对贸发股份房产抵账款差额924,534元收入没入账; 2004年7月贸发置业购南洋公司金杯车抵减应付予达公司工程款,冲销了南洋公司的应收款100,000元没入账; 2007年贸发置业开具假发票套出现金,冲销郭乐利预收款1,250,000元; 2007年11月13日贸发置业将其参股的亨泰典当行转账款300,000元未入账;2009年3月贸发置业以核销坏账损失名义冲减贸发股份的其应收款4,621,466元,以上款项在贸发置业资产评估时漏评,证据(薛会娟、王辉证言、被告人供述)证实以上款项未入账是被告人安排或请示同意。被告人张海营对未入账的款项当时是知情的。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朱老师对核销4,621,466元表示异议,认为不应当核销,但在评估报告中漏评,薛会娟证在大公资产评估所对贸发置业资产评估后,将评估报告送给张海营,张海营对评估结论未提出异议。张海营虽然对上述资产未入账的情况此前知情,但其不是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评估人员,不能要求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对评估报告进行专业上的审查,更不能因为张海营是公司总经理就主观推测其有贪污的故意;其次在贪污数额方面,上述款项或以车款抵减应付款或转账款不入账、或开具虚假发票进行冲销、或以核销坏账进行冲减等,部分款项去向公诉机关没有查清。另外以核销坏账损失名义冲销4,621,466元钱,据薛会娟证实一部分系两个公司的实际往来帐,一部分是因为公司虚增2000万注册资金而产生的虚假往来帐,而假账本身就不存在,不管是否漏评,张海营都不能对其实际占有控制,但公诉机关却没有查清核销款项中实、虚帐的具体数额显然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挪用贸发置业600万元注册金翡翠置业公司,给股东徐青打过招呼,注册金翡翠是为了贸发置业的利益,且本人不是代表贸发股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该笔款陆续在一至三个月内偿还。经查,被告人就是代表贸发股份对在贸发置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以上已经分析),徐青证言证实注册金翡翠不知情,《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海营2011年2月16日供述徐青不知道用贸发置业的钱注册金翡翠的事,金翡翠实际是其控制,院宗远是名义法人,这样为了隐瞒他的行为。显然,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贸发置业本身的利益,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海营系贸发股份委派到贸发置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集体研究,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6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大项第第(六)小项的规定:“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张海营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查,亨泰物业公司股东有贸发置业80%股份,自然人股东有臧越,薛会娟、郭乐利、张乐、徐子庆,但自然人股东都没有出资,该公司的财产实际为贸发置业财产,被告人张海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作为贸发置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用发票套取公司资产用于购买住房,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事实是被告人个人决定以贸发置业名义借给金翡翠置业500万用于偿还裕恒置业借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金翡翠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所以应视为被告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营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属定性错误,应以贪污论。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挪用贸发置业600万元、贪污公款80万元和挪用资金500万元的犯罪事实,且将所挪用的600万元公款、挪用资金500万元中的大部分款项已经归还公司,并在侦查阶段退出赃款100万元,审判期间缴纳100万元作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二、所退赃款一百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富周

              代理审判员 刘改新

              人民陪审员 杨恒亮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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