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民一终字第4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倩影,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山,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改荣,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威,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倩影、杨新山、辛改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新山、辛改荣,被上诉人郭威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冠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倩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杨倩影与郭威发生交通事故的裴园路口,监控探头处于维修状态,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该交通事故时,未提取到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时录像。应认真核查原判认定杨倩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相关事实。同时杨倩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未满18周岁,但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事实,应予调查核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审 判 员 丁 辉 二○一三年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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