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叶民廉初字第200号 |
原告梁梦举,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丽丽,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银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梦举与被告陈丽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审判员蒋秋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梦举,被告陈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一年多来,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始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慎重考虑,双方登记结婚。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不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况。双方婚后相敬如宾,互敬互爱,感情较好。2012年双方生育女儿,给家庭带来了快乐。很不幸,生女在出生后半月夭折。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梦举与被告陈丽丽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梁梦举与被告陈丽丽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虽然因故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缝,但并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应不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梁梦举与被告陈丽丽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梦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秋龙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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