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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阳阳放火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8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阳阳,男,生于1991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张明乡夸陈村二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8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阳阳,男,生于1991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张明乡夸陈村二组。因涉嫌放火,于2013年2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阳阳犯放火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阳阳及其辩护人贾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阳阳因与妻子尚金玲(未办理结婚证)发生矛盾,尚金玲一直居住在位于商水县张明乡夸陈村四组的其父尚春华家。2013年2月10日晚17时许,被告人尚阳阳同其堂弟尚栋梁来到被害人尚春华家中劝说其妻子回家。在劝说无果后,被告人尚阳阳独自外出购

买了两瓶汽油并返回到被害人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在与尚金玲撕扯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尚金玲身上,并

用打火机点燃,造成被害人家中物品损坏,被害人尚金玲受伤。经商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856元;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尚金玲此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阳阳为泄私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尚阳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该定放火罪,应该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罚。2、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是自首情节,应该予以认定。3、本案被告人是初犯,且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很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人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已经与被害人和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阳阳因与妻子尚金玲(未办理结婚证)发生矛盾,尚金玲一直居住在位于商水县张明乡夸陈村四组的其父尚春华家。2013年2月10日晚17时许,被告人尚阳阳同其堂弟尚栋梁来到被害人尚春华家中劝说其妻子回家。在劝说无果后,被告人尚阳阳独自外出购买了两瓶(饮料瓶)汽油并返回到被害人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在与尚金玲撕扯过程中,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尚金玲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被害人家中物品损坏,被害人尚金玲受伤。经商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856元;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尚金玲此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同时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尚春华、尚金玲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11万元,并已交付,被害人对被告人尚阳阳的冲动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尚阳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尚春华、尚金玲陈述,证人尚栋梁、马艳秋、尚联合、尚治国、尚金鹏证言,书证有被告人尚阳阳户籍证明、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尚金玲的法医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阳阳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采取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充分,对此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尚阳阳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尚春华、尚金玲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阳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