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95号 |
原告陈亚斌,男。 被告邓欣,男。 原告陈亚斌诉被告邓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价值31000元未付款,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31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署名邓欣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陈亚斌烟酒款31000元。2013年1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欣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 判 员 李 中 淮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卫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