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驻民二终字第27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安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正甫,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安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安乐及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袁正甫及委托代理人袁华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1、袁安乐、袁正甫两家换地是在2001年,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25日签订的换地协议内容系建窑厂非法占用耕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该份协议是否履行应进一步查明;2、原审判决认定袁安乐换地建窑厂,但二审时袁安乐提供证人证实窑厂系袁正甫所建,对窑厂系谁所建、什么时间建成、什么时间拆除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晓 龙 审 判 员 亓 宽 义 审 判 员 明 建 文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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