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浉刑二初字第400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玉华,女,1970年3月3日出生。2006年10月8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0月3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白玉华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将黄××停放在361度服装专卖店门前的雅迪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被害人。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玉华庭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玉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 琼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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