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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俊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俊红,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7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确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俊红,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7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俊红伙同他人分别窜至确山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泌阳县实施盗窃,在上述各县城的建筑工地盗窃十字扣,共实施盗窃九起,涉案金额24376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朱俊红的供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确山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王××、王1×、胡××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和平、王华伟的供述,被告人朱俊红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俊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俊红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已判刑)、王华伟(已判刑)、王高伟(已判刑)等人乘坐景某东(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确山县瓦岗镇邢店生态城附近,在君二线39km+200m的路南、由被害人林××承建的商铺楼房内偷走十字扣9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2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城一绰号“老张”的男子,卖得赃款28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900个十字扣价值34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陈述:2011年12月份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当时工地刚建到二楼,二楼已经封顶了。我早上起来去工地上巡查的时候发现:昨天晚上工人堆放在二楼附近的工地上的卡扣不见了,然后我就去一楼、二楼里看发现楼层里散放的卡扣也被人偷了,我大致清点了一下卡扣的数目,发现这次被盗的卡扣有1000多个。到今年3月份建筑工地封顶之后,我发现从开工到竣工这段时间被盗的卡扣一共有2000多个卡扣。

2、证人王××证实:2011年8月份开工建设以来就经常被盗,所以具体被盗几次、被盗多少卡扣我说不准。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1、12月份的一天夜晚,我记不清是刘某还是景某东开的车了,反正是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开着一辆白色的120救护车带着我、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王某洋等几个人从上蔡县先到了遂平县,从遂平县上了京珠高速后来到了确山县,我们下了高速后沿着一条正西的公路往西走到路边的一个盖楼的工地,我们从这个工地的一侧进去之后到了一楼,当时地上零散地放着一些卡扣,我们一块捡了两趟,捡了大概有八九百个卡扣,捡了之后就把卡扣装到车上了,后来我们把卡扣卖给谁了我记不住,当时是按每个3元钱左右的价钱卖的,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除去租车及加油的钱外,我们每个人分了300元钱。

4、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景某东开着\\\"120\\\"急救车带着我和王华伟、王高伟、朱某海、朱俊红、朱某华、\\\"老长\\\"到邢店生态城又偷过一次卡扣,这次的工地经我上次指认,是邢店村君二线39KM+200m路南侧的一个建筑工地。当时我们是去泌阳县偷卡扣没有偷到东西以后在返回来的时候经过那里去偷的,我们到那的时候大概是在凌晨1点多钟了,当时那栋楼只盖了一层,我们开着车在工地西边50米左右路南边下的车,下车之后景某东就在那等着我们,之后我们就从那个工地西边、楼南侧转进去之后进到那栋楼的一楼(相当于地下室),当时地上零散地放着一些\\\"卡扣\\\",我们一共捡了两三趟,大概捡了900多个“卡扣”,我们把\\\"卡扣\\\"装到车上后,拉回到上蔡县卖给了\\\"老张\\\"的废品收购站,是以每个3.2元钱的价格卖给他的,一共卖了2800多元钱,除去费用我们每人分了300元钱左右。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2012年11月份第一次去邢店生态城盗窃隔了一二十天后的一天夜里去的,参与的还是我、王和平、王高伟、王某洋、王某伟和景某东等人,开的是120救护车,这次我们是从泌阳县转了以后没有偷到东西返回驻马店时路过那儿偷的,这次我们分成了两班,我和王和平、王某伟下的地下室,另几个人上的二楼,当时地下室的卡扣少,我们只捡了一二十个卡扣就没有了,上二楼的人捡的卡扣多一些,我们从地下室出来后就在路边等着他们,过了一会儿上二楼的人抱着卡扣下来说对面的老头看见他们了,喊人了,得赶紧走,我们就赶紧上车走了,这一次总共偷了多少卡扣我也记不住了,还是快到驻马店的时候王和平给朱世民打电话让他过来找我们接的货,这次卖了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分多少钱我也没印象了。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了同案人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确山县邢店村君二线39KM+200m路南建筑工地被盗卡扣900个价值3465元。

二、2011年8月5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等人乘坐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西平县凤鸣路北段“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偷走十字扣12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偷来的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城一绰号“眼镜”的男子,卖得赃款3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5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陈述:2011年8月5日凌晨3点左右的时候我在西平县“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转着看场子,由于我平时喜欢喝点酒,那天凌晨的时候我看工地上页没有其他人,我就从工地上捡了一二十斤的废钢筋头到工地南边院墙处的一个洞里藏到那儿准备天亮以后卖给收破烂的换俩喝酒钱,结果当我返回到工地里面一堆土方跟儿时碰见了两个男子,当时他们可能看见我往外弄钢筋了,就上去问我时干啥的,我说我是看场子的,他们又问我看场子的咋还偷东西啊,我说我想弄两个吸烟钱,这时那俩人给我说“想弄吸烟钱俺给你三四百块钱,你别吭声,俺也来弄点东西”,当时我害怕他们打我了,就对他俩说“我不要恁的钱,恁想弄就成弄了,恁偷完他就行,只要别打我就中了”,那俩人听了以后可能不放心,害怕我再喊人了,于是就留下其中一个人和我一起到工地楼房的廊道里和我说这话看着我,另一个人走开了,然后过没多大一会我又看到又过来七八个人一起到工地里面那栋16层的楼房一圈儿去偷东西去了,偷的有半个钟头才走,临走的时候那个看我的人还交代我说他们说别吭声,然后我看他们走了以后才敢去喊工地上的胡长申等人对他们说刚才工地上来小偷偷东西了,人已经偷罢东西跑了,工地上的人一听就急忙起来去撵小偷,但是没有撵上,然后等到早上六点来钟的时候胡长申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我我由于还在工地上打工干活,没有如实反映我从工地上往外弄东西的事,只是说看见小偷去偷东西时被两个人架着页没有敢吭声。当时我没有完全说实话,小偷没有打我,也没有威胁或者恐吓我。

2、证人王1×证实:2012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工地上看场子的闫秀平说他在看场子时有一群小偷来我们工地偷东西,他就吆喝着吆喝着撵小偷,结果又几个小偷上去把他摁住摁倒在地上了,然后小偷就从工地上偷了一些扣件后才把他放开跑了。我没有发现闫秀平身上有什么伤,听闫秀平说那天晚上小偷弄走的卡扣有1500多个。

3、证人胡××证实:2012年8月5日凌晨3点多我正在书记,看工地的小安(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跑过来给我说工地上来小偷了,他说刚才工地上有一个人把他按在地上把工地上的钢管和扣件抢走了,我感觉起来和小安一起去工地,巡了一圈没有找到人,到了早上6点多报了警。

4、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夜晚,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记得是刘某开着一辆白色120救护车带着我、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等几个人从上蔡县来到西平县,我们在西平县城转,后来转到西平县县城北边的一个工地,我们几个翻墙进入工地后,我们先上楼捡了散放在地上的卡扣,之后又在大楼四周偷成堆的卡扣,我们一共偷了有大概三、四趟,总共偷了有1200多个卡扣,然后我们从工地里找了一个木梯子搭到院墙上把卡扣运出来装到车上拉回上蔡卖了,卖给谁我记不住了。当时卖了3000多元钱,除了费用外,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

5、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二个现场是西平县西平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北边\\\"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这是2011年8月份的事,参与偷卡扣的有我、王华伟、王高伟、王某伟、王某划、朱某海、朱俊红、朱某华,是刘某开的120救护车。那天夜里12点左右我们到西平县城沿着107国道转着偷卡扣时看见了这个工地,于是就直接把车开到了工地后面,也就是上次我带你们指认现场的地方,然后我们就翻院墙进了工地,当时我们先上楼捡了散放在地上的卡扣,之后又在大楼四周偷成堆的卡扣,我们一共偷了三四趟,总共偷了1200多个卡扣,然后我们把卡扣拉回上蔡卖给“眼镜”了,是按每个3元的卡扣卖掉的,总共卖了3600多元钱,除去费用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偷的前后一共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吧。

6、被告人王华伟供述: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们去西平县中医院综合楼偷卡扣,碰到一个老头从院墙下边的小洞处往外运钢筋,我们看了这个情况显示以为那个老头也是小偷偷东西呢和我们走碰头了,于是我们就上去问他是干啥的,谁知他说他是在工地上看场子的,他说想弄点东西换烟钱,我给了他一盒烟,对他说“你能偷东西,我也能偷”,那个老头听了以后说:“你们想偷就成偷了,我不吭声”,但当时我们害怕他跑到一边去吆喝,就留下我和另外一个人在工地综合楼下面的一个大通道和老头聊天。偷完我们就走了,我们没有打他,也没有嘿唬他。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8、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西平县西平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北107国道东“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被盗卡扣1200个价值5280元。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三、2011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西平县城南107国道西的“浙商工业园”建筑工地,从工地上偷走十字扣8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城一绰号“眼镜”的男子,卖得赃款200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35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邓××陈述:2011年11月12号凌晨,我们工地被盗卡扣两三千个,当时我们向西平县公安局报案了。

2、证人张××证实:我们的工地自从去年10月份开始建设主体工程使用扣件以来就经常被盗,但每次被盗的具体时间及数量我记不住了,我有印象的是在去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我们的扣件一夜被盗了3000多个,因为这3000多个扣件是我们头一天运过来的,第二天早晨就发现不见了,所以印象深刻些。当时也向西平县公安机关报案了。

3、证人常××证实:我们至开工以来总共被盗的扣件总共有3000个以上,我现在还没具体清点,其中2011年11月份左右我们发现那次被盗的有3000个,其它每次被盗多少我们没清点过。那次被盗的扣件在我建筑工地西面两栋宿舍楼楼下周围堆放着,当时还有成袋装的扣件,也有在楼内各楼层成堆放着的,也有在各楼层散落的。

4、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12点多,景某东开着一辆白色120救护车带着我、王和平、王华伟等几个人从上蔡到了西平县县城107国道边的一个工地,当我们到了这个工地后,景某东把车停到了工地对面的107国道路边等我们,我们几个人下了车从这个工地南边的一个沙场走进工地的,然后在一栋挨着路边的楼里偷的卡扣,当时那栋楼房才盖了一层,我们就在这一层偷的卡扣,当时地上有成堆的卡扣和散放的卡扣,我们一共偷了2躺,总共偷了七、八百个卡扣,然后拉着回到上蔡卖掉了,卖给谁我记不住了,卖了后当时给我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

5、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三个工地是西平县107国道路西“浙商工业园”建筑工地。这次是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事,参与偷卡扣的有我、王华伟、朱俊红,是景某东开的120救护车。当天夜里12点多我们这个工地后,景某东把车停到了工地对面的107国道路边等我们,我们几个人是从这个工地南边的一个沙场走进工地的,然后在一栋挨着路边的楼里偷的卡扣,当时那栋楼房才盖了一层,我们就在这一层偷的卡扣,当时地上有成堆的卡扣和散放的卡扣,我们一共偷了2躺,总共偷了一千多个卡扣,然后拉着回到上蔡直接到\\\"眼镜\\\"的废品收购部卖掉了,是按每个3元钱的价格卖掉的,总共卖了3000多元钱,除去费用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

6、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王和平等人一起到西平县转着偷卡扣,还有几个人我记不住是谁了,这次是景某东开的120救护车,我们到西平后转到107国道上看到国道西侧有一个在建的工地,也就是我上次指认的\\\"浙商工业园\\\",当时景某东让我们在工地旁边下车后就把车开走了,然后我们从工地南边沙场没有院墙的地方走到工地里面,在临路的一个楼边上看见有成袋装的卡扣,我们就搬了2趟,大概搬了七八百个卡扣,然后我们就装上车回上蔡县了。我记不住这次偷的卡扣卖给谁了,每个人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9、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西平县城南107国道西 “浙商工业园”建筑工地被盗卡扣800个价值3520元。

四、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西平县产业集聚区,从“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建筑工地上偷走十字扣2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城一绰号“老张”的男子,卖得赃款近千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陈述:我们统计了一下,截至到现在总共被盗了3000多个扣件,一个扣件的价格在5元左右,被盗扣件的总价值在15000多元。我们的扣件自从去年7月份开始建设主体工程以来就经常被盗,但每次被盗的具体时间及数量我记不住了。有在工地各楼层及楼下工地上散扔着的,也有在各楼层及楼下工地堆放着的。

2、证人杨××证实:马岩、朱旭光。证明:我所在的工地是在2011年4月份开工建设的,之后就开始建主体工程了,现在这工地的工程还正在建设中。我们这建筑工地被盗过扣件和钢筋。我们被盗的扣件在办公楼楼下成堆堆放着的,也有散落在各个楼层里的。我们工建筑地经常发生被盗,具体每次是啥时间被盗的,被盗多少我说不了。我们被盗的扣件总共有3000个左右,具体每次被盗多少我说不了。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记不清是刘某还是景某东开的车了,反正是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开着一辆白色120救护车带着我、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等几个人从上蔡县来到西平县,在西平县县城南边的一个工地,我们从工地院墙上的一个豁口处钻进到工地里面,当时里面的一栋楼房已经盖了7、8层,我们就到每个楼层里找散落在地上的卡扣,当时一共捡了有200多个卡扣,后来我们把卡扣卖给谁了我记不住了。除去费用外,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

4、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四个工地是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建筑工地。这次是2011年11月份的事,参与偷卡扣的有我、王华伟、王高伟、朱俊红,是景某东开的120救护车。当天夜里我们到西平县城后就从那个工地北院墙上的一个豁口处钻进到工地里面,当时里面的一栋楼房已经盖了七八层,我记得这个工地管理的很好,建筑材料都在大门口附近堆放着,旁边还拴着一条大狼狗,根本没法过去偷,所以我们就到那个楼上一层一层的去找卡扣,结果只找了些零碎扔着卡扣,当时我们就捡了一趟,一共捡有二三百个卡扣,以前我说的捡了七八百个是记错了,然后我们拉着卡扣回到上蔡后到上蔡县苏豫中学南边加油站附近的\\\"老张\\\"废品收购部,以每个3元钱的价格卖掉了,共卖了千把块钱,除去费用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和王和平,其他还有几个人我记不住都是谁了,司机是景某东,我们去过西平县工业园区一个大高楼工地(即其指认的“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偷过几次卡扣,每次都是从工地北边院墙的豁口处进的工地,但是那个工地上的卡扣一直很少,每次基本上就没有偷到过卡扣,最多的一次我们偷的也就有200来个,然后和在其它工地偷来的卡扣一起卖掉了。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了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西平县城南107国道西 “浙商工业园”建筑工地被盗卡扣200个价值880元。

五、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上蔡县重阳大道中段“许公民综合楼”建筑工地,从工地上偷走十字扣9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2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一绰号“眼镜”的男子,卖得赃款近3000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34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陈述:我们工地自开工以来就经常被盗,具体被盗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工地是2011年9月份左右开工建设的具体被盗过多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的扣件多次被盗过,但是我一直没有清理过我们工地上用的扣件,所以只知道工地上的扣件少了,但具体被盗过多少我不知道。

2、证人翟××证实:我所在的工地是2011年9月份左右开始开工建设的。我们被盗的扣件总共有几千个,具体数量我们没清理过,也不知道每次被盗多少个。我在2011年11、12月份看场子期间的一天夜里,发现在我工地外面的路上停有一辆面包车,从上车下来有三个男子在来回转。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我记不清是刘某还是景某东开的车了,反正是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开着一辆白色的120救护车带着我、王和平、王华伟、王高伟等几个人到了上蔡县县城边的一个工地,当时这个工地才盖了有2、3层,我们下车后在工地一楼拆脚手架的地方偷了两、三趟,一共偷了900多个卡扣,偷完之后王和平他们就去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事后我们每个人分了二、三百元钱。

4、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一个工地是上蔡县重阳大道中段路南上蔡运管所执法大队东\\\"许公民综合楼\\\"建筑工地。我们到这里偷卡扣是2011年11月左右的事,参与的有我、王华伟、朱某海、王明明、朱俊红、朱某华、老长,景某东开的120救护车。我们是夜里1点多钟从上蔡天都宾馆去的这个工地,当时这个工地才盖了2、3层,我们下车后景某东就开车走了,这个工地西边有个通道没有大门,我们就是从那个通道进的工地,在一楼的拆脚手架的地方我们偷了两三趟,一共偷了900多个卡扣。偷完之后我们就一块开车去了\\\"眼镜\\\"的废品收购部,按每个3.2元钱的价格卖掉的,共卖了将近3000块钱。除去租车的200元钱、加油100元钱,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第五个工地是上蔡县重阳大道东头的一个工地,也就是\\\"许公民综合楼\\\"建筑工地,这事的时间我记不住了,参与的只有我、王和平、王明明我们三个人,是王明明开的红色昌河车,我们是夜里1点多钟去的这个工地,我们到这个工地后在工地上转了一圈没有找到卡扣,一个也没有偷到,然后我们就开车转着正北去了苏豫中学西北角的那个工地,在那个工地也只偷到了七八十个卡扣,然后我们就回宾馆睡觉去了。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罪犯王和平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上蔡县重阳大道中段“许公民综合楼”建筑工地被盗卡扣900个价值3465元。

六、2011年12月10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汝南县汝宁大道西段“汝南人民医院项目部”建筑工地,从工地上一栋在建的楼房里偷走十字扣200多个,后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眼镜”,卖得赃款60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陈述:我没有发现过小偷,不过我听于新红说:去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开车撵过一回小偷,但没有撵上,至于那次小偷从我们工地上偷走多少东西我也不太清楚。

2、证人陈××证实:我没有发现过小偷,不过我听于新红说:去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开车撵过一回小偷,但具体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参与的人员有我、王和平、王华伟等几个人,司机是景某东,车辆是那辆“120”急救车,那天晚上我们从上蔡县去汝南县偷卡扣,当我们转到汝南县城西边的一个工地后就从那个工地的西南角院墙翻了进去,当时工地里的那栋楼只盖了一层,我们就到那栋楼的一楼去捡一些地上零散地扔着的\\\"卡扣\\\",当时我们只捡了1趟,大概捡了200多个\\\"卡扣\\\",我们捡了卡扣后就开着车回到上蔡卖掉了,卖给谁我记不住了,卖了后当时给我分了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

4、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一个工地是在汝南县城西边的一个学校对面,即\\\"汝南人民医院\\\"建筑工地。时间是在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参与的人员有我、王华伟、朱俊红等人,司机是景某东,车辆是那辆“120”急救车,那天晚上我们从上蔡县去汝南县偷卡扣,当我们转到这个工地后就从那个工地的西南角院墙翻了进去,当时工地里的那栋楼只盖了一层,我们就到那栋楼的一楼去捡一些地上零散地扔着的\\\"卡扣\\\",当时我们只捡了1趟,大概捡了200多个\\\"卡扣\\\",当我们第二次进去准备再偷的时候被工地上的人发现了,然后我们就翻院墙跑了出来,出来后我们坐上车就正西跑了,这时工地里面的人也开了辆轿车在后面追们,一直追到往上蔡去的路口才不追,我们开着车回到上蔡后直接拉到\\\"眼镜\\\"的废品收购部,以每个3元钱的价钱卖掉了这些\\\"卡扣\\\",当时一共卖了600多元钱,除去租刘某的200元车费,剩下的钱我们也没有分,吃饭花完了。我记得准确的就是有王华伟、王某伟、朱某华、景某东和刘某,王义勇和朱俊红参加没有我记不准了,另外我记得那天晚上刘某喝醉了,我们都不想让他去,但他非要去,所以那天的司机是景某东,不是刘某。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我和王和平、王某锋、朱俊红等人坐着刘某开的120救护车从上蔡县城去汝南偷卡扣,到汝南县城后我们转到县城西边一所学校对面的一个大建筑工地(即其指认的\\\"汝南人民医院项目部\\\"),当时是王喜锋自己先从工地西边的院墙翻到工地里面的,我们其他人还没等进去时王某锋就出来说被人发现了,王和平就打电话让刘某过来接我们,我们刚上车就看见从工地大门追出来一辆车,我们就在前面跑,那辆车在后面追,他们追了几里路到往上蔡拐的路口时才不撵。这一回就王喜锋一个人偷了一趟卡扣,偷的卡扣比较少,好像也就二三十个吧,所以也就没有卖。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汝南县汝宁大道西段“汝南人民医院项目部”建筑工地被盗卡扣200个价值880元。

七、2011年10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壹登鞋厂办公楼”建筑工地,从工地上一栋在建的楼房前面的塔吊下面偷走八袋共计320个十字扣。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10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陈述:具体是什么时间被盗的我说不准,因为当时被盗时我们没有发现,只是在去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清点工地上的耗材时才发现钢管及扣件丢失了很多,才知道这些东西被盗了,所以被盗的大致时间应该是2011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吧。

2、证人张××证实:去年2月20号左右“天地大厦”最西边的餐厅楼开始动工建造,大概盖了一个多月也就是4月份左右的时候,餐厅楼刚盖到第一层,我早晨起来去餐厅楼工地上巡逻,因为工地上的卡扣比较多,而且卡扣平时用的比较多,所以有些时候我发现餐厅楼层里面少了一些卡扣时我也就没有在意。去年5月份左右餐厅楼盖到3楼准备盖4楼的时候,工地上大致清点了一下卡扣数目发现餐厅楼工地上一共少了3000多个卡扣,于是我这才知道餐厅楼被盗的事情。

3、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平舆县我就在一个工地上偷过一次\\\"卡扣\\\",那个地方就是我指认的工业大道北边\\\"天地大厦\\\"建筑工地:时间是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那天晚上刘某开着\\\"120\\\"急救车拉着我和王华伟、王高伟、朱俊红我们四个人去平舆县偷卡扣,当我们赶到那个工地时,就从工地一侧的铁皮瓦处钻进了工地,当时工地西侧的一栋楼只盖了一层,我们就在那栋楼的一楼的地上捡了两趟卡扣,一共捡有400多个,然后我们拉着卡扣回到了上蔡县城,回去后把卡扣卖给“眼镜”了,是按每个3元钱的价钱卖掉的,当时一共卖了1200多元钱。

4、同案罪犯王华伟:我在平舆县就去过一个工地偷了一次卡扣,时间是2011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参与的有我、王和平、王喜锋,开车的是刘某,还有几个人我记不住是谁了,当时开的是120救护车。我们从上蔡走汝南到平舆的公路去的平舆,到平舆县城的时候我们转到一条路上去了一条河边上的建筑工地(即其指认的\\\"天地大厦\\\"工地),这个工地四周围着一圈蓝色的铁皮瓦,有的铁皮瓦已经破损了,我们从一个铁皮瓦烂的大洞处钻进工地里面,我记得我们一共偷了两趟大概三四百个卡扣。这次偷的卡扣我记不清卖给谁了,我们每人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了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平舆县清河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天地大厦”建筑工地被盗卡扣400个价值1980元。

八、2011年10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从工地里面在建的厂房内偷走十字扣1000多个,当晚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朱世民,卖得赃款330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价值3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焦××陈述:去年10、11月份的左右的一天夜里凌晨3点左右,当时工地上刚盖第一层,我起床到工地上巡逻,走到建筑工地上的时候,我发现前天晚上堆放在楼层里面的大概有8袋卡扣不见了。因为每个编织袋都是装40个卡扣,所以我估计被盗的卡扣有320个左右:至于当时楼层里面散放的卡扣有没有被盗我不清楚,因为散放的卡扣我平时都没有注意过。

2、证人焦××证实:大概是在去年收了秋之后,我听焦兆灼给我说他工地上的卡扣被盗了。至于被盗的其他情况当时他没有给我详细的说。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参与的人员是我和王和平、王华伟及另外几个人,司机是景某东,车辆是\\\"120\\\"急救车,我们从上蔡到了泌阳县一个工地,那个工地没有院墙,那晚我们到那个工地后是从工地的一处空地处进到工地去的,里面的一栋楼房只盖了一层,在楼房前面的一个塔吊下面我们看见有一堆成袋装的卡扣,于是我们每人就搬了一袋往车上装,在拐回去搬第二趟的时候我们发现还有另外一伙人也在那里偷卡扣,我们就又接着去搬卡扣,结果这时候工地上的人听见动静后拿着电灯出来撵我们,我们两伙人就都跑了,这次我们偷了七八袋卡扣,一共有300多个卡扣。

4、同案罪犯王和平:第一个工地是在泌阳县工业集聚区工业园路中段的地方,也就是我指认的\\\"壹登鞋厂办公楼\\\"建筑工地,时间是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人员是我和王华伟、朱俊红及另外的几个人,司机是景某东,车辆是“120”急救车,那个工地没有院墙,那晚我们到那个工地后是从工地的一处空地处进到工地去的,里面的一栋楼房只盖了一层,在楼房前面的一个塔吊下面我们看见有一堆成袋装的卡扣,于是我们每人就搬了一袋往车上装,在拐回去搬第二趟的时候我们发现还有另外一伙人也在那里偷卡扣,我们就又接着去搬卡扣,结果这时候工地上的人听见动静后拿着电灯出来撵我们,我们两伙人就都跑了,这次我们偷了七八袋卡扣,一共有320个卡扣。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2011年收秋的一天夜里8、9点的时候,我和王和平、朱俊红等人坐着景某东开的120救护车去泌阳县偷卡扣,还有好几个人我记不住是谁了,当时路上晒的有粮食,我们是从驻马店去的泌阳,没有走高速,到泌阳后我们在工业园区转到一个十字路口看到西北角处有一个在建的楼房(即其指认的\\\"壹登鞋厂办公楼\\\"工地),这个工地没有大门,景某东就把车停到工地斜对面等着我们。我们在工地内在建的一栋楼边上看见一堆成袋装的卡扣,我们就去搬,结果发现还有另外的一帮人在偷卡扣,我们双方也没有说话,各搬各的货,我们只搬了一趟就发现看工地上的一个人拿着手电照我们,我们就赶紧上车走了。这次我们偷的是成袋卡扣,总共有320个左右。这批货我记不清是在驻马店卖给朱世民,还是在上蔡卖给\\\"眼镜\\\"了。我也记不住我分了多少钱了。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壹登鞋厂办公楼”建筑工地被盗卡扣400个价值1980元。

九、2011年10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朱俊红伙同王和平、王华伟等人乘坐景某东驾驶的一辆120救护车窜至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从工地里面在建的厂房内偷走十字扣1000多个,当晚王和平等人把十字扣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了朱世民,卖得赃款330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1000个十字扣价值3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毛××陈述:我们工地上的扣件自2011年9月份开工建设以来就经常被盗,我们工地上的人看都看不住,所以具体被盗多少次我说不准,我只知道大规模被盗的次数由两三次,每次都是工地上成堆成堆的扣件被小偷偷走了,每次被盗的有几千个扣件。

2、证人刘××证实:从去年10月份我们租了卡扣和钢管后就经常发现工地被盗。我们今年5月份统计了一下,工地上的卡扣被盗了23000个左右,绝大部分都是用过的。

3、被告人朱俊红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景某东开着120救护车拉着我和王华平、王华伟及另外几个人还去泌阳县偷卡扣,我们赶到那个工地后就从工地后面院墙的空地处进到了工地里,进去后我们发现厂区的地上有很多散放的卡扣,我们就来回捡了两三趟,大概捡了1000多个\\\"卡扣\\\",然后我们拉着卡扣在回上蔡的路上和朱世民联系好以后,卖给了朱世民,是按每个3元钱的价格给他的,一共卖了3300多元钱。

4、同案罪犯王和平供述:第二个工地也是在泌阳县工业集聚区,也就是我指认的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地,这个工地里盖的是厂房,我们去偷了两次卡扣:(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景某东开着120救护车拉着我和王华伟、朱俊红及另外几个人去泌阳县偷卡扣,我们赶到那个工地后就从工地后面院墙的空地处进到了工地里,进去后我们发现厂区的地上有很多散放的卡扣,我们就来回捡了两三趟,大概捡了1000多个\\\"卡扣\\\",然后我们拉着卡扣在回上蔡的路上和朱世民联系好以后,在驻马店西边的刘阁附近卖给了朱世民,是按每个3元钱的价格给他的,一共卖了3300多元钱。(2)2012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王明明开着他租的一辆红色的昌河面包车带着我、王华伟、王某伟、王某洋、朱某海、\\\"朱猫子\\\"及另外几个人又到这个工地偷了一次,当时我们还是从工地后面院墙的空地处进到工地去的,进去后我们又捡了两三趟卡扣,捡有1000多个,然后我们把\\\"卡扣\\\"装到车上拉着往驻马店赶,在刘阁附近的路上我们又把卡扣卖给朱世民了,是按每个卡扣3元钱的价格卖的,一共卖了3300多元钱。

5、同案罪犯王华伟供述:去年年底及今年春节后,我们在泌阳工业园区离上次我们偷卡扣地点不远的一个工地(即其指认的\\\"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先后偷过2次卡扣:(1)2011年年底的一天夜里,我和王和平、朱俊红等人一起去泌阳县偷卡扣,当时是刘某开的120救护车,还有几个其他人我记不住都是谁了。我们到这个工地附近后从工地后面看见厂里面都是在建的大厂房,厂区后面没有院墙,我们就从没有院墙的地方走进厂区,刘某在车上等着我们。我们在厂区里捡了2趟大概有1000个左右的卡扣。在返回的路上我们把这些卡扣卖给朱世民了,当时分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2)隔了一段时间后的一天夜里,还是上次我们这些人又到那个工地去偷了一次卡扣,当时我们从厂区后面进到厂区里后,又捡了两趟卡扣,大概还是1000个左右,然后拉回去后王和平给朱世民打电话让他接货,朱世民就在路上接着我们把卡扣买走了,当时我分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后来隔一段时间后我们又去那个工地想继续偷卡扣,结果那次由于工地上有人在看场子,我们就没敢再偷,直接走了,后来也没再去偷过了。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了同案罪犯王和平、王华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证鉴(2012)02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地被盗卡扣2000个价值7700元。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同案罪犯认出朱俊红是和其一起偷过卡口的人。

9、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朱俊红的身份及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朱俊红参与盗窃九起,盗窃数额为24376元。

本院(2013)确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罪犯王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案罪犯王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罪犯王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罪犯朱付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俊红主动退赃2437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俊红与其他同案犯分工不同,作用相当,本院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俊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俊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俊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  盛  平

                                             审  判  员    杨  新  文

                                             人民陪审员    方  炳  强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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