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柘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景俊,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9月20日到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景俊犯有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景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景俊系柘城县供电公司统管电工,并签有聘用合同。2013年7月28日夜里,被告人陈景俊采取私自调慢其所管辖的陈楼西台区高压总电表的方式窃取电费,经电表厂家及计量部门鉴定,截止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景俊共窃取电量16072度(折合电费9014.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景俊主动到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景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俊受国有公司柘城县供电公司的委托,管理收取电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调慢电表的方式窃取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景俊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景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景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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