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西民特字第3号 |
申请人孟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孟丰志,男,汉族,系申请人孟昊漪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吕卫云,女汉族。 申请人孟昊漪申请宣告吕卫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父亲孟建利与我母亲吕卫云(被告申请人)2003年4月12日在师灵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2月18日生育了我,取名孟某。我父亲孟建利于2009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份把我丢给我爷爷(孟丰志)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且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吕卫云,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师灵镇聂河村委7组,系申请人孟昊漪母亲,于2010年2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申请人吕卫云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吕卫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卫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卫云于2010年2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卫云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永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浩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