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66号 |
原告郑腊梅。 被告李明浩。 原告郑腊梅诉被告李明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腊梅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腊梅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六月十一举行婚礼,并补办结婚证。2009年农历9月5日生育一子李金波。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被告李明浩庭外辨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8月1日(农历六月十一)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9月5日生育男孩李金波,现由被告李明浩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表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腊梅和被告李明浩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腊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学 峰 人民陪审员 柳 亚 华 人民陪审员 戴 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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