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二七民一特字第2649号 |
申请人贾大妮,女,汉族,1946年11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志伟,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 申请人贾大妮申请宣告张志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大妮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张志伟于199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多次寻找未果。申请人的女儿张彩虹曾于2007年8月1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报案。申请人已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并且于2010年3月得到法院批准。张志伟离家出走至今14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志伟,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78号院9号楼101号。申请人贾大妮与被申请人张志伟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兄姐均称被申请人张志伟自1997年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女儿即被申请人的姐姐张彩虹曾于2007年8月1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报案,申请人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志伟失踪,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志伟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于2010年3月3日作出判决宣告张志伟失踪。申请人贾大妮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志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志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志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申请人张志伟自1997年7月离家出走,经本院发出寻找张志伟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志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