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65号 |
原告尹务英。 被告周恩超。 原告尹务英诉被告周恩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学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务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恩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务英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12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两人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周恩超电话辨称,我们欠有12万元债务,如果原告愿意承担6万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婚礼。1989年生育一子周志强,1991年生育一女周亚萍。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各自外出务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尹务英和被告周恩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务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学 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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