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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劳务公司)建设工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洋,职工。

委托代理人艾中华,职工。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玉印,被上诉人华强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洪洋、艾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二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后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转包给华强劳务公司,双方于2011年5月28日就该工程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的地下一层与地上六层,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包工不包料,工程量计算方法按面积计取劳务费,单价1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河南省最新的《建筑面积统一计算规则》结合本工程施工图纸计算,±0.000以下面积按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华强劳务公司最终结算时凭预算书报送到二建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经项目经理及二建公司预算人员审核签字后生效;付款方式为进场之日起2日内华强劳务公司必须向二建公司交纳5万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工期保证金,华强劳务公司自愿垫付从进场至主体二层封顶以下的劳务费,二层结顶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付至已施工劳务费的80%,主体结顶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给二层以上主体工程劳务费的80%,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竣工并主体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付至劳务费的95%,剩余劳务费的5%在工程粉刷完工交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等。2011年8月29日华强劳务公司的工人因索要工程款与二建公司发生纠纷,2011年8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下二建公司、华强劳务公司签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劳务工程款最终结算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中工程计算方法为地下室建筑面积l362.117㎡乘以2.30乘以l30元/㎡,然后加上施工中的误工损失费,合计工程总金额为557772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双方达成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华强劳务公司提供其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二建公司将以上款项打入该账户等。2011年11月3日,郑州市金水路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1年8月29日,郑州市金水路派出所民警处理45名民工因为要工程款与二建公司发生的纠纷,没有发生打架,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议显示共支付民工工程款共计557772元等;协议签订后二建公司已履行部分款项。二建公司以该协议是在华强劳务公司使用暴力、恐吓手段使二建公司工作人员心里害怕、恐慌的情况下所签订,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返还华强劳务公司多收取的劳务费289306元,故二建公司于2013年4月5日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二建公司以《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劳务工程款最终结算协议》是在华强劳务公司使用暴力、恐吓手段使二建公司工作人员心里害怕、恐慌的情况下所签订,但二建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是华强劳务公司以胁迫的手段使二建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且华强劳务公司提交有郑州市金水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主要说明了华强劳务公司的工人因为索要工程款与二建公司发生纠纷,但未发生打架事故。故二建公司证据不力,该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二建公司与华强劳务公司签订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劳务工程款最终结算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二建公司负担。

二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博士后培训楼工程劳务工程款最终结算协议》是在华强劳务公司组织民工使用暴力、恐吓手段,造成二建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心里害怕、恐慌的情况下所签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该协议。华强劳务公司答辩称:涉案《最终结算协议》是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履行;该最终结算协议真是公平,是据实结算。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建公司与华强劳务公司签订的涉案劳务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系在警方主持下所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二建公司上诉称该最终结算协议是在二建公司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邢彦堂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