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63号 |
原告华利英。 被告梅树林。 原告华利英诉被告梅树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学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树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利英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腊月18日生育一女梅俊,1992年9月11日生育一子梅杰。婚后,两人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酒后闹事,还多次对我娘家人进行威胁。我们分居近两年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梅树林庭外辨称,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腊月18日生育女孩梅俊,现已成家。1992年9月11日生育男孩梅杰,现在外务工。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2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华利英和被告梅树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华利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学 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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