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23号 |
原告杨娇娇。 被告李辉。 原告杨娇娇诉被告李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娇娇、被告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娇娇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8月份举行典礼,2012年9月1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架,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有时还拿刀对原告进行威胁。我们分居近两年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李辉辨称,我们感情好,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9月18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李浩, 2011年11月30日生育次子李博,现均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长,且生育二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娇娇和被告李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娇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学 峰 审 判 员 王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韩 卓 珂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上一篇:原告刘琨琳与被告宁陵县第二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二小)、被告魏志健康权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