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1020号 |
原告王国东。 被告喻影影。 原告王国东诉被告喻影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东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东、被告喻影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东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证。2008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女王佳怡,2010年农历11月10日生育一子王嘉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两个人已分居一年多了。尤其是被告不孝敬老人,打骂我母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小孩。 被告喻影影辨称,我们小孩还小,我不同意离婚。 在举证期间内,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喻影影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由原告王国东签名的保证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曾保证好好工作、四年挣十万元。经过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2007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17日生育女孩王佳怡,2009年12月21日生育男孩王嘉诚。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王国东曾于2011年4月5日向被告喻影影保证好好挣钱过日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国东和被告喻影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国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学 峰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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