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955号 |
原告董婷婷。 委托代理人孙健,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 原告董婷婷诉被告李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婷婷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婷婷及代理人孙健、被告李星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婷婷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曾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李星辨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退还我彩礼款,我可以考虑离婚。 被告李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淮滨县新里镇新里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人李杰亮、李杰华的证言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的彩礼款52000元全部是向别人借款。2、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在医院检查的报告单及初珍记录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婚后给原告看病花费约有7000元。经过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2013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3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2013年3月11日原告因患病住院治疗,花费部分医疗费。两人为此产生矛盾,从2013年5月27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婷婷和被告李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学 峰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玉 伟 |
上一篇: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长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