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民四终字第45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杰,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曙光,又名赵万里,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孔维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耀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耀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被上诉人赵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1、送货人个体司机杨得义系货物卖主赵曙光指定为买主张耀杰送货,杨得义在送货过程中严重超载(核定载重2吨,实际载重15.548吨),在无卸货工具的情况下,用车头顶推车上的钢筋,操作不当,造成钢筋砸伤张耀杰的严重后果,杨得义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进一步核实。2、双方争议的货物系体长量重的成捆钢筋,搬运困难,装车和卸车由谁负责双方无书面约定。装车是由卖主赵曙光负责,但卸车由谁负责,双方均称由对方负责,并提供了各自的人证,对该事实,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张 怀 珍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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