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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华故意伤害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7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华,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姚集乡双桥村一组。因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7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华,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姚集乡双桥村一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新华因琐事与邻居王四梅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新华将王四梅的胳膊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四梅此次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赵新华辩称其没有打王四梅,她的伤情鉴定是假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新华因琐事与邻居王四梅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新华将王四梅的胳膊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四梅此次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王四梅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新华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新华供述: 2012年6月9日下午我和我妻子在俺门口灌粮食时,王四梅叫我妻子说你咋不走啊,后来俺老婆就不见了,今天我碰到王四梅后,在俺两家过道里我骂她打她了。我扇了王四梅几个耳光,在她坐地上之后用脚跺王四梅的屁股了,我跺了她好几脚,后来她闺女、孩子出来护住王四梅我就不打了。2、被害人王四梅陈述:2013年元月13日下午,我走到俺家门口碰到赵新华,赵新华说:“你叫俺媳妇子挑拨走,你得给我找去,你不给我找,我让你年也过不好,我打死你。”我还没来得及解释,赵新华上来就用手扇我的脸,打了我几个耳光之后,用拳头打我的胸口,把我打坐地上后,又用脚往我身上乱跺,后来又踢我,我用胳膊挡,他把我的右胳膊打的抬不起来。3、证人胡兰凤证言:2013年1月13日大约下午3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看见王四梅在地上躺着,她孩子在旁边哭着、喊着,赵新华在一旁用手指着、蹦着、骂着往四梅跟前慌,我问赵新华弄啥哩,我和赵新华摆理时,用双手抱住躺在地上的王四梅往上拉,快把王四梅拉起来时,赵新华一脚踢在王四梅右边的脸上了。4、证人赵素敏证言:昨天下午3点左右,赵新华见到俺妈就骂,俺妈说:“你为啥骂我?”赵新华上去抓住俺妈的头发就捺倒地上,扇俺妈的脸,并用脚往俺妈腰上、肚子上跺,跺着骂着,我和俺弟护住俺妈,赵新华才不再打俺妈。5、证人王协子证言:2013年1月13日下午3点左右,王四梅刚从家门口出来,赵新华从南面走过来,看到王四梅后说:“恁妈了个X,你咋把俺家里挑拨走的啊?”王四梅说:“我咋把恁家里挑拨走了?”赵新华一耳光扇住王四梅的脸了,接着连着往王四梅脸上扇了起来,赵新华把王四梅扇倒在地上,用脚往王四梅的腿、背、胸口、胳膊上踢,赵新华用脚踢住王四梅的右胳膊了。6、证人许搭拉证言:赵新华八年前在广州因被判几年刑,因出狱时俺女儿许省没去接他,赵新华将俺女儿打一顿。赵新华啥活也不干,孩子也不管,农村说是“二球”。7、证人赵席证言:我同赵新华是前后邻居,和赵新华的父亲是叔伯兄弟。赵新华服刑前精神正常,出狱后性格脾气有些变化,好胡乱骂人。7、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周口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被害人受伤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新华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