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武建诉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新乡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郑民四初字第221号 原告武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青峰,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伯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经纬,北京市中闻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郑民四初字第221号

原告武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青峰,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伯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经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少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中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有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武建诉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新乡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案时,曾将河南鄄城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鄄城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鄄城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武建及其委托代表人侯青峰,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经纬、钱少敏,被告中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有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建诉称:2007年4月9日、2007年10月2日,河南鄄城公司分两次向其借款2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借款后河南鄄城公司长期不还,特别是2009年以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东突然失踪,至今未回,公司即长期歇业,导致其债权根本无法实现。为了讨回公道,原告经常找路桥公司及中油公司要求归还借款,但该二被告均以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推托。河南鄄城公司系路桥公司与中油公司投资兴建的,作为公司股东,路桥公司和中油公司应当对自己投资开办的公司负责,可该二被告却不积极经营自己开办的企业,甚至连自己投资的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也不闻不问,且从2009年至今河南鄄城公司均没有进行年检登记,其行为系逃避债务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武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路桥公司、中油公司对河南鄄城公司应当归还的借款220万元及利息39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路桥公司答辩称:该笔债务不真实,路桥公司作为河南鄄城公司的股东,不应当对河南鄄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油公司答辩称:不论原告起诉的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存在,原告要求中油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武建与河南鄄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如存在借贷关系,路桥公司及中油公司是否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综合证据认定情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以下基本事实:一、2003年11月7日,山东省发改委对菏泽市计委下发《关于鄄城黄河公路大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鲁计基础〔2003〕1168号),该文件显示为了改善菏泽地区交通状况,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并与河南省计委研究,同意建设鄄城黄河公路大桥,对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桥位及桥型、建设期限及经营管理等做出了规定与安排。项目估算投资为67319万元,其中资本金23561万元,由路桥公司以现金23334万元和鄄城县以土地入股方式作价227万元出资解决,其余资金申请工商银行贷款解决。2004年4月18日,鄄城县人民政府与路桥公司于菏泽市签订了《鄄城黄河公路大桥建设合同书》,约定由路桥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投资金额约8.5亿元,路桥公司自主筹集建设资金、自主设计、自主组织招标施工、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并对建设要求、大桥所有权及经营期限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按“一桥一公司”的要求,路桥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于2004年1月9日成立河南鄄城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鄄城黄河公路大桥的投资、经营与管理”,营业期限为2004年1月9日至2033年12月27日。河南鄄城公司股东历经变更,现为路桥公司和中油公司,股份占比分别为40%和60%。二、2007年4月9日,河南鄄城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借到武建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利息月3%  借款单位:河南鄄城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  经手:孙万东  2007年4月9日”,借条有河南鄄城公司的印章、孙万东签名及孙万东个人签章。2007年10月2日,河南鄄城公司向原告借款12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借武建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 ¥1200000.00元(月利息3分)  河南鄄城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  经手:孙万东  2007年4月9日”,借条有河南鄄城公司的印章、孙万东签名及孙万东个人签章。三、后河南鄄城公司实际并未承建鄄城黄河公路大桥项目。目前河南鄄城公司在其登记注册地址(据路桥公司称也曾为其办公地点)并无人员及办公场所。路桥公司称河南鄄城公司也未经营过其他项目。河南鄄城公司自2009年起未进行过年检。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武建撤回对河南鄄城公司的起诉,其与河南鄄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现无法确定,原告武建要求河南鄄城公司的二股东路桥公司和中油公司,对该所谓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0元,退还原告武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瑞与郭存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