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刑初字第17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莲,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杨国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底,被告人杨国莲翻墙跳入本村其三弟郝xx家中进行盗窃,将堂屋西间皮箱内的一张字条偷走;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杨国莲再次翻墙跳入本村其三弟郝xx家中进行盗窃,在郝xx家堂屋西间内翻找钱物。因没有找到钱,将郝xx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物偷走,又将煤气灶打开引燃一把麦秸放在郝xx家床上后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秦xx的陈述,证人郝1xx、徐xx、郝2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莲犯罪后让其亲属代其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国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利双 审 判 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