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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冷喜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30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冷喜,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张庄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130号

河 南 省 商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冷喜,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张庄村。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于2013年1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冷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冷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在商水县胡吉镇蒋桥汾河东被告人蒋冷喜的家中发现伪造的发票,当场查获伪造的成品发票685份、半成品发票284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无前科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冷喜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冷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丽亚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志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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