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欧阳文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太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文杰,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太康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5月1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
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太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文杰,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太康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5月1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文杰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9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马厂供销社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该供销社退休职工一次发放生活补助金共计3100元时,分别以2008年元月20日、2008年9月20日两张票据,采取重复下账之手段,将其中3100元占为己有。2、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征收马厂供销社商户卢某某、王某某,2010年代收税金共计3000元时,收款不入账,将该款占为己有。3、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征收马厂供销社商户张某某等15人,2011年代收税金共计21500元时,收款不入账,将该款占为己有。4、2008年9月份和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给李某某、王某某2人发放工资时,多报支出下账21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5、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偿还马某某饭店招待费时,重复支出下账5622元,将该款占为己有。6、2009年9月份和2011年1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以马厂供销社公用名义先后购买电视机、空调各两台。欧阳文杰将其中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空调安装家庭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文杰已退回赃款44000元。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欧阳文杰犯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文杰提交的悔过书、认罪书,表示其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了,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数额41121元认可,并已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辩护称,1、付王某某、王某某款未下账,应从数额中扣除,马某某款属于正常开支,也应扣除。2、被告人属主动投案。3、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太康县马厂供销社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该供销社退休职工一次发放生活补助金共计3100元时,分别以2008年元月20日、2008年9月20日两张票据,采取重复下账之手段,将其中3100元占为己有。2、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征收太康县马厂供销社商户卢某某、王某某,2010年代收税金共计3000元时,收款不入账,将该款占为己有。3、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征收马厂供销社商户张某某等14人,2011年代收税金共计21500元时,收款不入账,将该款占为己有。4、2008年9月份和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在给李某某、王某某2人发放工资时,多报支出下账21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5、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欧阳文杰在偿还马某某饭店招待费时,重复支出下账5622元,将该款占为己有。6、2009年9月份和2011年1月份,被告人欧阳文杰以马厂供销社公用名义先后购买电视机、空调各两台。欧阳文杰将其中购买的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空调安装家庭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文杰已退回赃款4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欧阳文杰供述了2006年至2008年8月任老冢供销社主任,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马厂供销社主任。2008年至2010年马厂供销社没有会计,2010年之后,县社任命李某某为会计。2010年之前账务有自己管理,2010年之后账务有李某某管理。2008年9月30日记账凭证下附的证明2008年元月20日发放退休困难职工生活补助金3100元,此3100元重复下账了,这3100元钱其自己花了;2010年3月20日记账凭证下附的费用支出5622元马某某的证明条,这个是多下的账,多下了费用支出5622元;其在马厂任主任期间购买2台空调和2台电视机,一台空调装在办公室,一台空调装在家中了,一台电视机丢了,一台电视机在其家中,账都下到马厂供销社账上了;其收卢某某、马某某2010年的税金3000元没有入账,自己花了;2010年底其收取马厂供销社外点2011年的代收税金,多数人的记不清了,那一次共收了21500元,其没有下账,代收税款及柜台和房屋押金有一部分其花了。

2、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马厂供销社退休职工,现在马厂供销社王庄外点干门市部。原来收税时,都是有马厂供销社每年收其1000元,其用的是马厂供销社的执照,有马厂供销社给其交税,2010年和2011年的税都交给马厂供销社原来的主任欧阳文杰了,都是欧阳文杰来门市部收的,这两年每年交1000元,当时开的有发票,但没有存放的情况。

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马厂镇前李屯经营一家副食门市部,其门市部用的是马厂供销社的执照,平时交税是马厂供销社给其们统一交,其们把税金每年都交给供销社,2011年其交给马厂供销社1200元,当时是欧阳文杰收的税金,给其开的有收据,现在收据找不到了的情况。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是马厂供销社职工,在马厂街上开一日杂门市部租用的是马厂供销社的房子,其门市部用的是马厂供销社的执照,平时交税是马厂供销社给其们统一交,其们把税金每年都交给供销社,2011年其交给马厂供销社3000 元,是当时供销社主任欧阳文杰收的,给其开的有收据。收据没有放着的情况。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马厂供销社职工,其弟弟张文华承包了马厂供销社李墨门市部,平时其负责在门市部的工作,其们的税金都是交给马厂供销社,由马厂供销社统一缴纳,2011年其交给原来的供销社主任欧阳文杰2000元,开的有收据,收据找不到了的情况。

6、证人施某某证言及收据证实其是马厂供销社职工,其现在承包的是马厂供销社高店门市部,其们的税金缴纳都是每年统一由马厂供销社缴纳,其们的税金都是交到马厂供销社,2011年其交给当时的马厂供销社主任欧阳文杰1200元,2010年12月21日NO6076081,施某某交税1200元的情况。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第一批发部,其们的税金是交给马厂供销社,然后由马厂供销社统一往税务机关缴纳,2011年其交给原来的供销社主任2000元税金,没有给什么手续的情况。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马厂供销社职工,现经营陈集超市,原来交税金都是交给马厂供销社,然后由马厂供销社统一缴纳,2011年其交给当时的马厂供销社主任1000元税金,开的有收据,现在找不到了的情况。

9、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在魏庄经营一超市,2011年其交给马厂供销社主任税金1000元,开的有收据,现在找不到了的情况。

10、证人李某某在公安局的笔录中显示,其现任马厂供销社副主任,2008年至2011年底期间欧阳文杰任马厂供销社主任,班子成员有王某某、廖某某和其三个副主任。问:出示2008年10月31日凭证退休职工过节费用支出3100元、2008年9月30日凭证支离退休人员补助,附有单据元月20号证明,金额3100元、2008年11月30号凭证慰问退休职工支2150元、2009年5月31号凭证生活补助费5000元、2010年12月30号凭证生活补助费22700元,这些支出的下账凭证都有你的签名,你对这些情况了解吗?答:欧阳文杰在任期间给职工发过一次,发的是一桶5升食用油,和一袋大米。2009年5月31号凭证生活补助费5000元,这个补助我领了1500元。2010年12月30号凭证生活补助费22700元不知道,问:欧阳文杰在任期间你领过几次工资,共领多少钱?答:我领过不是两次就是三次,总共领了4300元,包括2009年5月31号凭证生活补助费1500元,我给欧阳文杰打的有总条。

11、两份单据显示李某某2008年9月份至2010年12月份领取3900元,另外领取生活补助费1500元的情况。共计5400元。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在1990年至2005年在马厂干饭店,马厂供销社在其饭店吃饭,累计欠款14000多元,2001年,刘某某在任马厂供销社主任时,还给其5000元,2002年,刘某某把剩余的欠款给其打了一个欠条,计7000元。后到2010年欧阳文杰在马厂供销社任主任时,欧阳文杰把7000元钱给其了,其给欧阳文杰打了收条,把刘某某2002年打的欠条给欧阳文杰了。问:经欧阳文杰的手还给你多少餐费欠款?答:就7000元。问:出示马厂供销社2010年2月10号记账凭证内的收条,你看一下,这个收条是不是你写的?答:(看过之后)是的,就是我打给欧阳文杰的收条。问:出示马厂供销社2010年3月20日记账凭证下附的单据,你看一下,2001年5月1日马某某的证明及2002年8月26日刘某某打的欠条,你熟悉吗?答:(看过后)知道,这个证明是我写的,是刘某某当主任时还欠我多少餐费我写的证明,刘某某的欠条就是刘某某把剩余的欠款给其打了一个欠条,欧阳文杰还我7000元时,我把这个欠条和给欧阳文杰打的收条一块给欧阳文杰了。问:你给刘某某写的证明收到5622元,怎么到欧阳文杰的手里?答:我就不知道了。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现在马厂镇西村经营五金门市部,其们的税金从2012年以后不再缴纳了,2012年以前其们是把税金交给了马厂供销社,然后由马厂供销社统一交到税务机关。2011年交税金2000元,给欧阳文杰了,开的有收据,现在没有放着。2010年交税金2000元,也是交给欧阳文杰了,收据现在没有放着。交税金是以去岳父某某的名字交的。

1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老冢供销社职工,欧阳文杰在马厂当供销社主任时,让其去帮忙,其共去了三次。问:欧阳文杰在马厂供销社任主任期间,供销社的账目是不是你做的?答:我从来没有给他做过一次账。问:你在马厂供销社领过钱没有?答:领过两次,第一次领2000元,第二次领1000元,我给欧阳文杰打的有条,以生活补助费领的,后这3000元退给纪检会了。问:出示马厂供销社会计凭证2009年5月20日凭证下附的单据2009年5月20号生活补助费,2009年9月22日凭证下附的单据王某某2009年9月22日的领条,2010年12月30日凭证下附的单据王某某2010年10月8日写的领款条,你看一下,这几张单据上的名字是你写的吗?答:2009年5月20日的王某某领的1000元不是我写的,这个钱我没有领,2009年9月22日的领条和2010年10月8日写的领款条是我写的。这两条子上写我共领4000元,实际上我只领3000元。

15、王某某的领条、账表、费用报销单显示2010年10月8日、2009年9月22日王某某领取生活补助费2000元、2000元,2009年5月20日报销单显示王某某 1000元 已领。

16、证人廖某某证言及提取笔录、收据证实其现任马厂供销社副主任,现经营一农资门市部,其用的是马厂供销社的执照,税金交给马厂供销社,然后由马厂供销社统一到税务机关缴纳,2011交税金2000元,交给原来的马厂供销社主任欧阳文杰了,开的有收据,都是上年末交下年的税金,2010年12月份交2011年的税金。2010年12月21日NO6076076票据,廖某某交税金2000元的情况。

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现在马厂供销社经营一家电门市部,欧阳文杰没有在其2010年开始租的仓库里放空调和电视机的情况。

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任县供销社审计科科长至今,2012年春负责审计马厂供销社欧阳文杰任主任期间的账目。问:从你审计的结果看,马厂供销社2011年代收外点的税金及柜台押金和房屋押金,这三块未发现有入账的记载,是吗?答:是的。问:这些收入应不应入账?答:应该入账,只要是供销社业务,以供销社的名义所产生的收入都应该入账。问:审计账目时,账及凭证是谁送到审计科的?答:欧阳文杰。问:欧阳文杰送账表时给审计科的其他人员讲过没有,马厂供销社2011年的账目还有一部分没有下全的情况?答:没有,欧阳文杰把账目及凭证送到审计科后就走了,并没有讲到这些情况,在审计中间,有些情况不清楚的,审计科也找了马厂供销社的李某某和王某某了解情况,他二人也没有讲到这个情况,一直到审计结束,没有见过欧阳文杰。

19、证言刘某某证言证实其2000年3月至2002年底任马厂供销社主任,马某某在马厂开一饭店,其去不久,马某某向其要过上任主任欠的餐费,那是2001年的事,其给了马某某5000多元,后又欠有一部分账,在其离任后还欠有一部分账,问:出示马厂供销社20103月份第3张记账凭证下附的证明“马厂供销社2000年—2001年4月招待费,单据29张,计款5622整,马某某,2001.5.1,你看一下,这张票据是怎么回事?答:(经过辨认)这张证明我知道,是我当时还马某某餐费时马某某给我写的条子,证明我把钱已经给他了,上面附有29张单据。问:这张证明条你是怎么处理的?答:这张条子我交给当时我社的会计下账了,下账有这张条子和所附的29张单据。现在这张证明条怎么在这本账里我不清楚。问:出示马厂供销社2010年3月份2010年3月20号记账凭证下附的刘某某写的欠马某某饭店招待费7060元,时间为2002年8月26号,这张欠条你知道吗?答:我知道,这张欠条是我给马某某写的,是我快离任时给马某某算过后写的一张总欠条,确实还欠马某某7060元。我离任后这个欠款也没有还。

20、2010年2月10日记账凭证及收条显示马某某210年2月5日收到马厂供销社招待费7000元及供销社2010年2月10日同意支出的情况。2001年5月1日刘某某的证明显示马厂供销社2000年---2001年招待费,单据29张,计款5622元,2010年3月20日记账凭证显示费用支出5622元。2002年8月26日欠条显示欠马某某饭店招待费2000年—2002年8月共计14060元,已还7000元,下欠7060元。

21、关于欧阳文杰任马厂供销社主任期间账务的审计报告显示,¨¨¨¨4、部分正常收入不入账,如2011年度供销社所收的经营户的税金¨¨¨¨账面未见。

22、2009年9月12日NO00195939票据、2011元月11日NO00041620票据显示电视机一台金额3200元、彩电一台金额3600元的情况;2011年1月1日NO00041318票据显示格力空调二台,金额5198元,单价2599元及的情况;2008年9月20日显示生活补助费3100元,2008年元月20日及证明显示生活补助费3100元的情况;

23、太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证实2008年9月16日任命欧阳文杰为马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2012年1月10日免去欧阳文杰马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24、太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计科两份情况说明证实欧阳文杰被免去马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后,未及时将担任主任期间的账本送到县社来进行审计,一个多月后,才将账本送到,2012年4月24日审计结束。审计时未发现有2011年度供销社向经营网点代收税金收入项入账的情况。太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证明证实马厂供销社原理事会主任欧阳文杰,系企业聘用干部身份,其工资由马厂供销社发放,不属于国家行政干部管理人员(公务员)。太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证明证实太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下属单位马厂供销社属集体企业。

25、2010年12月21日NO6076085、6076086、6076087、6076089、6076080、6076081、6076082、6076083、6076076、6076077、6076078、6076079、6076091、6076092票据14张,显示分别为李某2500元、王某2500元、李某3000元、马某某1600元、廖某某1000元、施某某1200元、张某某1000元、李某某1000元、廖某某2000元、魏某1000元、陈某某1000元、高某某1200元、王某某1500元、卢某某1000元。太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显示欧阳文杰提供的收取马厂供销社张某某等14人2011年的代收税金21500元,该项收入未入账。共计14张收据原件。

26、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欧阳文杰退还赃款44000元的情况。

27、情况说明证实欧阳文杰于2009年底收取2010年卢某某、马某某的代收税金3000元,当事人未找到收据。刘某某在任期间把所付的马某某的餐费5622元已对流账下账,现账目未找到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文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文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赃款退还,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文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李效华 

                                             审 判 员 祝  斌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军然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郑亚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